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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 “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说明了什么?

2018-01-25 不语 北京晨报


1月23日,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被告人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

事件回顾

12017-05-02河南郑州的医生杨帆在小区电梯里劝阻一名老人抽烟,引发争执,老人后心脏病发作离世。随后,死者家属田女士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40万余元赔偿。22017-09-04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在与被告言语争执后猝死。法院判决杨先生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随后,死者家属田女士上诉。

32018-01-23

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撤销要求杨先生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二审判决书中写明:杨先生的劝阻未超出必要限度,属正当劝阻行为,且在劝阻过程中保持理性、平和,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杨先生的劝阻本身不会造成老人的死亡结果,老人自身患有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不幸死亡,虽然两者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但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详情可点击:“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宣判 劝阻吸烟者无责 不用赔钱


法院解释改判原因

23日,郑州中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对此案的判决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说明。

  •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郑州中院表示:该案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帆劝阻吸烟行为与老人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帆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郑州中院认为,在本案中,杨帆对老人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其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予以纠正。


央视评论


2017年5月2日,段某在小区电梯内吸烟,杨某对其进行劝阻,二人产生争执,后段某心脏病发作猝死。于是,段某的家属田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引起了公众广泛讨论,公众对于杨某正当劝阻不当行为却需要承担责任普遍不能理解,甚至引发人民法院是不是在“和稀泥”的质疑。后死者家属田某不服进行上诉,虽然被告没有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死者家属田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的理由是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死者家属田某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而二审法院不“和稀泥”的判决,既正确适用了法律,尊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坚定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引领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得到了公众广泛认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判决,不仅仅要考虑法律效果,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因为法院的判决具有指引社会公德和社会价值取向的作用,尤其是遇到这种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文明现象的问题,法院的判决更应当慎之又慎,正确适用法律,鼓励正确的行为,鼓励大家和明显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公共利益的现象作斗争。如果像一审法院这样判决的话,反而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引导。

另外我们还看到,二审法院在及时纠正一审错误的同时,还将二审的纠正结果及时公开,并就相关疑点问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惑,这不仅是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宣扬,我们期待像这样的案件能够再多一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文丨央视评论特约撰稿 岳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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