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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章莹颖案的凶手千刀万剐?我看不行!

沧海遗猪 飞碟说 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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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6月9号到今天,章莹颖被害已经超过了2年。2年了,被告方从未承认过罪行。直到昨天,嫌疑人克里斯滕森终于承认了自己作案,留美中国学者章莹颖被害一案的审判也终于到了定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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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共青团中央)

庭审中,美国检方、助理检察官米勒在开庭陈词中称,克里斯滕森曾吹嘘,章莹颖已经是他的第13名受害者。克里斯滕森虽然承认了罪行,却依旧希望免除死刑,他的律师也仍然希望以精神问题为名为其辩护。

 

据克里斯滕森交代,案发当日,他假称自己是卧底警察,诱骗章莹颖上车。克里斯滕森将章莹颖绑架回到公寓,在卧室床上强奸了她,后又在厕所用棒球棍打伤她的头部,掐其喉管约十分钟,然后对其实施斩首,最后弃尸。

 

2年了,章莹颖的遗体仍旧没有找到。


(图片来自共青团中央)


据美联社13日报道,检方还出示了一段监控视频,显示克里斯滕森在章莹颖被杀3天后购买了专用于疏通下水道的化学制品Drano和13加仑(相当于2.6桶桶装水的体积)的厨房垃圾袋。

 

如今,我们离真相如此接近,人人都希望这样穷凶极恶的人可以被判处死刑。然而,一片呼声中,出现了不少希望恢复古代酷刑作为刑罚的声音。包括斩首、凌迟、车裂。赞同的人还不在少数。

 


克里斯滕森曾把自己比作美国70年代连环杀人魔泰德邦迪,其心可诛,人们想判他死刑的诉求很合理。同样的,如果可以,我希望克里斯滕森现在、立刻、马上去死,原地死亡,螺旋升天再下地狱。此处省去200句脏话。

 

可是酷刑就仅仅是我们的一厢情愿,因为这个时代已经不再需要酷刑了。



 

从同态复仇说起

 

酷刑,不需多言,是一类极端残忍泯灭人性的刑罚。在封建时期,世界各国都有各种令人不寒而栗的残忍刑罚。它有一个典型特征——刑罚的程度远远超越了犯人所犯罪行的程度。

 

汉朝的吕太后发明了人彘这种酷刑,就是把四肢剁掉,挖出眼睛,用铜注入耳朵,使其失聪(熏聋),用喑药灌进喉咙,割去舌头,破坏声带,使其不能言语。她命人将将戚夫人做成了人彘,还安排了专人“照顾”,然后丢弃在茅厕中任其痛苦死去。

 

戚夫人是汉高祖刘邦的宠妃,三千宠爱在一身。她曾百般祈求皇帝能废太子改立自己的儿子,吕后对她嫉妒和怨恨到了极点。可戚夫人犯了什么不赦之罪吗?立场不同各自为政罢了,况且替她儿子争储也未成功,让她以这样的结局收场,只能说那个时代太过恐怖了。

 

 

那么如果同态复仇,你杀了我妈,我就杀你,这样行吗?

 

看起来很公平。

 

杀人偿命,就好像欠债还钱一样,被广泛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的标准是欠统一的,且具有自主随意性。比如你把我腿打断,我也把你腿打断。但你体格不行,死了,这怎么算呢?

 

再比如A杀了你父母,你是应该杀A还是杀A的父母?这选择必然千人千面。杀A,找对了凶手,可是好像少抵了一条命;杀A父母,好像让局势变得平衡,可是A父母是无辜的呀。

 

在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相关法条中,就有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这就是同态复仇,一种古典的朴素且暴力的复仇方式,看似合理,但是操作起来有很多问题。

 


除了刚才提到的自主随意性,这种法律还是变相助长罪恶的。我打你,你就可以打我,打回来。它并没有强调其实打人是错的,不应该打人。同时,由于在判断过程中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它只会将愤怒和仇恨推向更深更远。

 

法律如果这么纵容民众,这个社会上一定会因为等位报复而出现许许多多的残疾人。如果法律更残忍,把酷刑纳入惩治手段,这个社会的仇与恨一定会很快积攒起来,那刑罚和恶魔本身还有什么区别吗?

 

 


审判还是泄愤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句话耳熟吗?法律是为了公义而制定的,我们制定法律是为了公正审判,难道民众更愤怒法律条款就可以松动吗?如果为了平民愤而制定法律,不是助长了按闹分配吗?

 

法律是按照一定的程序来维护公道的,是非对错、轻重缓急,我们不得不引入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总是有网友说支持偷孩子死刑,是啊,偷孩子的人人喊打,罪恶滔天,但还真不能一竿子打死地定死刑。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一件事,孩子被偷被拐了,作为当事父母,关注的焦点必然是孩子是不是活着?是不是健全健康?而绝对不是,人贩子是不是能判死刑啊?

 

人贩子被警方抓来了,孩子不知道被藏匿或卖去了那里。审讯时候我们是说“你老实交代,争取减刑”;还是说“你看看人家父母急成什么样子了,你老实交代,不过交代完了还是会判死刑哦”。

 

我们定一条刑罚,目的是减少犯罪,和减轻已经发生的犯罪造成的损害。

 

一旦贩卖人口就一律判死刑,那人贩子就会破罐破摔了,反正判到底了就是一死嘛。一旦被逼急了,撕票灭口加抛尸不是分分钟的事吗?这种法律只能把凶犯往更绝的路上逼。

 

如果只是因为民众愤怒就要判人贩子一律死刑,人贩子狗急跳墙了,谁能站出来来为死去的孩子买单呢?

 

死刑,不是一劳永逸的预防手段。有效的刑罚,应当是有梯度的,否则凶犯很容易为了掩盖较轻的罪行,犯下越来越重的罪行。就连故意杀人、制毒贩毒都不是一概死刑,而是根据情节轻重、作案动机来量刑的。目的就是给人留下生存的和轻判的希望,供出更多同伙,说出更多隐情,帮助破案。

 

偷孩子,在情感上让人们无法接受,它的的确确是丧尽天良的罪行,引起民愤也理所应当。前些天,《三联生活周刊》报道了一则保姆偷走孩子27年后送回的事件。由于2018年当事保姆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因此这个人贩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令人作呕的是,当事保姆毫无悔意,知道法律已经无法制裁,就说“爱骂就骂吧,管他那么多。我跑不了,也不怕警察找。”甚至还说得出和孩子生母“可以就当走亲戚”这样的话。

(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看完这些你生气吗?生气,或者希望她坐牢都是正常的反应。可是我们的确没有办法用法律惩罚她了,按照游戏规则,我们只能用道德谴责她、抨击她。

 

很多人一定会觉得不公平,一个人渣居然就这么算了?

 

但是,我们必须要承认:法律不是完美的,它只能帮助大多数人寻求相对的公正,而我们离不了这种相对公正。我们无法苛责法律,因为它是总体有效的,也是不断走向完善的。

 

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中,杀人犯李晓明在戏院杀害了9个人,引起了民众强烈的愤慨。于是,他被提前执行了死刑,越过了排在他前面的,杀人越货的52个死刑犯

 

 



程序合法也是法律的一部分。为了平息民愤,法律自己打了自己的脸,丧失了原本作为审判准绳,维护总体公正的权威。

 

前阵子上饶五小一案中,残忍杀害女儿同桌的那位父亲,不就是自以为是的正义者吗?我们来“翻译”一下这位父亲究竟干了什么,他准备好了用自己一条命换对方一条命。以女儿成长永远缺失父爱为代价,以自己家庭的名声为代价,赔上自己整个后半生去杀人。

 

就算事实真的是校园霸凌,也断断轮不到他来做审判者、裁决者。他有100种方式处理问题,可他选择了动私刑和动酷刑,残忍地杀害那个孩子。所以他只能是个满腔愤怒、红了眼的凶徒。

 

这样一个逾越道德和法律,践踏他人生命的人,就算他真的“从源头解决校园暴力”了,是什么值得歌颂的事吗?

 

他在网络上是一些人口中的英雄,但你信不信,如果你们家孩子和这个女孩儿同班,你会告诉他你这个同学的爸爸是杀人犯,离她远点。付出生命的沉重代价,换来的可能是伴随女儿一生的阴影。

 

 

话说到这个份上,能明白泄愤和审判的差别了吧?这就是我们为什么不要酷刑的原因。看看想用酷刑的人嘴里说的是什么,“把他凌迟了都不解恨”。

 


 

哪个倒霉蛋来行刑

 

今天,我们聊的凶手是克里斯滕森,“人人得而诛之”的恶魔,一个没有丝毫悔意,杀人取乐、丧心病狂变态。13条人命,如果是真的,凌迟搞不好还便宜了他。我真希望他饱受痛苦和折磨之后慢慢死去。

 


不过,我们好像还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今天网友们舆论审判完了,酷刑的令箭扔出去了,那么谁去做那个行刑的倒霉蛋呢?

 

想把他凌迟处死,没问题啊。不过谁去面对那个血淋淋的人呢?谁又来宣布死亡呢,搬运尸体,运送火化呢?

 

极端血腥、恐怖的场面会给人带来强烈的生理、心理不适,没有人生来适合去做这些刽子手。如果有人自告奋勇说能经受这些场面,你敢让他上吗?你不怕他从心理变态发展成行为变态吗?

 


你说可以用机器?嗯,你很有想法。不过就算我们可以用机器,人也必须控制好机器。机器运转完了不得去清理吗?机器坏了不得检修吗?不论何时,人始终得站在机器的两端作为把关。就算是全自动一体化的,你也得去开去关,怎么可能避免让人看见那些被行刑完的痕迹呢?

 

今天一些地方的枪决,已经被换成了更平静的注射死刑。既省去了大费周折的押送人力,也是为了少一些血腥的场面。

 

只要结局是那个罪犯死就好了,我们不想,更不能再制造屠戮和血腥,去伤害无辜的行刑者了。让一个罪犯能够平静地去死,不仅仅出于对犯人本身的人道,难道不也是对更多无辜的司法人员的一种人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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