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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获利,到底行不行?
纪法链接: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红星云)
(一审:陈汝佳 二审:李来瑜 终审: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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