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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企业要小心了!恐怕逃不过强制退市劫……

2018-03-20 邹煦晨 国际金融报

近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剑指六类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上市公司,一时间引发资本市场的强烈关注。

哪些公司很可能成为首批强制退市企业?

哪些公司在新规发布前曾存在重大违法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将退市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六大重大违法情形为五类具体重大违法情形加上兜底情形。

1IPO欺诈发行成强制退市“头号”因素

财汇大数据终端显示,剔除拟上市和已退市的企业,从2003年3月13日起,截至3月13日,沪深两市共213家上市公司曾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IPO是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IPO欺诈发行也是强制退市新规关注的第一类重大违法情形。

上述实施办法显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截至3月16日17时,记者在证监会官网搜索关键词“欺诈发行”,164条结果有“欺诈发行”字眼,其中包含了万福生科、新大地、天能科技等企业欺诈发行的信息。

2016年7月5日,证监会向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欣泰电气因此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遭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欣泰电气过会日期为2012年7月3日,上市日期为2014年1月27日。过会数年后,欣泰电气仍因欺诈发行而退市,这可能意味着,哪怕企业已过会较久,仍会因“东窗事发”而被强制退市。

与此同时,有媒体报道,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欺诈发行归入“金融诈骗罪”。

著名律师严义明对IPO日报表示,“《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是欺诈发行股票,如归入金融诈骗罪,则处罚力度会完全不一样。前者最高刑罚是五年有期徒刑,后者是死刑。目前证券市场长期罚不当罪,造成市场混乱,如能归入金融诈骗罪,这一现象当能改善。”

2“借壳上市”不容欺诈发行

除了IPO外,借壳上市也是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途径之一。

此前,证监会曾表示,对于重组上市类交易(俗称借壳上市),企业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

华泰证券一位研究员表示,“我们认为该政策将提升IPO申报的机会成本,在IPO严审,过会率偏低的政策环境下,IPO被否带来的成本提升,或挤出部分未完全做好上市准备的IPO申报,缓解IPO堰塞湖压力。”

此次实施办法第二类重大违法情况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显然,借壳上市完成不代表企业可以“高枕无忧”。

Wind资讯显示,2010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共有167家企业披露借壳上市情况。其中118家企业已经完成借壳上市,39家企业以失败告终。

另外,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共有19家企业披露“借壳上市”情况。其中9家企业已经完成,有9家企业以失败告终。

3强制退市“高危区”

除了上述两类情形,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三类重大违法情形指向企业的财务指标,这在意料之中。

东方财富数据显示,截至3月16日,沪深两市有76家企业被监管层进行了风险警示。

一位私募人士对记者表示,“一般来说,连续亏损三年的企业会被暂停上市,连续亏损四年则会被退市。”

东方财富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59家企业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其中,*ST众和公告表示,预计2017年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有暂停上市的风险。

另外,2014年-2016年,有6家企业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例如*ST烯碳、*ST钒钛、*ST建峰、*ST吉恩、*ST昆机均被暂停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ST佳电虽然也是连续三年亏损,但并未暂停上市。原因或许为近期企业进行差错更正,其2014年年报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更正为正数,不再是亏损状态。

但是,2018年1月23日,公告显示,深交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ST佳电存在为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通过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调增2013年利润总额约1.58亿元、调增2014年利润总额约3994.26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深交所对*ST佳电做出公开谴责的处分。

最新的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显示,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这也是可能被强制退市的第三类重大违法情形。


4披露违法面临退市风险

另外,如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实施办法显示,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2016年,博元投资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依法依规终止上市,成为资本市场第一家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

另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还会被投资者要求进行赔偿。例如,创兴资源于2015年8月18日公告显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创兴资源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和罚款30万元。”

此外, 3月14日公告显示,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创兴资源部分股票投资者以其投资损失与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诉讼,诉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该案件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

560个月内3次以上行政处罚,企业危险了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显示,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Wind资讯数据显示,2013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73家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比如超华科技、三房巷、*ST华泽、全新好等,不过尚未出现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2016-2017年以及2018年1月1日-3月15日,受到处罚的企业分别有12家、13家、4家。比如2018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企业有武汉凡谷、*ST华泽、金亚科技、三房巷。这些企业需要注意,如果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两次以上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则可能面临退市的风险。

记者 邹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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