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区密度与城镇风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预研究子课题
本文为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设计研究分院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蒋朝晖主任研究员在“2015年度CAUPD业务交流会”上做的报告,感谢作者授权发布。感谢会议主办单位总工室等部门提供的资源支持!
为什么人和黑猩猩长得不一样?人和黑猩猩的基因有99%的相似度,二者的不一样恰恰是由于那1%不一样的基因造成的。即使我们可以从外观上改头换面,但要是不改造基因,则熊猫是熊猫,而犬依然是犬。在我们的城市建设中,又有多少类似的现象呢?
中科院院士施一公教授在“未来论坛”《生命认知的极限》的演讲中表达了一个观点,就是宏观世界由微观世界决定,微观世界由超微观世界决定。宏观世界我们可以直接感知,比如我们的城市;微观世界借助仪器可以直接感知,比如原子、分子、蛋白;超微观世界无法直接感知,但可以通过理论推测和试验验证,比如量子、光子、上帝粒子,以及前一阵子轰动世界的发现——引力波。
那么,这里要讲的题目涉及的两个概念,城镇风貌是宏观层面的特征表现,住区密度则相当于微观层面的基因信息,风貌同样也是由“基因”决定的。以下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住区密度与城镇风貌这个话题。
住区密度与城镇风貌的关系
第一个方面先澄清下住区密度与城镇风貌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
首先,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住区的面貌决定了城镇风貌的基本面。就全国平均来说,住宅用地占城镇建设用地的30%左右,是占比最大的一类建设用地,并且你几乎天天都会看到住区;而住宅建筑面积占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更高,达到60%左右;全世界住房设施占世界房地产总值的比例还要再高,达到75%左右(中国占世界的25%)。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数据是,从2011-2013年的3年时间里,中国消耗了66亿吨水泥,其中有一半大概33亿吨左右是消耗在住宅建设上,相当于美国在整个二十世纪(100年)水泥消耗量的3/4,如此巨量的住宅建设当然会极大地改变城镇的面貌。
接下来谈一谈什么是住区密度。住区密度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主要包括6种指标,它们是居住单元密度(就是每公顷的户数),容积率(反映建造容量),建筑覆盖率(反映建筑的占地比例,反过来也反映了开放空间的占地比例),开放空间率(这个密度指标不太常见,它是指开放空间的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值,可以说它反映了户外的拥挤程度),平均层数(是指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的比值,反映平均高度),建筑立面率(这个密度指标更为罕见,是指建筑的立面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值,反映的是建筑与户外环境的联系度)。
在这6种密度指标里,容积率、建筑覆盖率、开放空间率和平均层数尤为重要,在我们国家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容积率、建筑覆盖率密度指标都有规定,平均层数也是通过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的划分来规定,而开放空间率则是通过日照间距的方式来保障的,使开放空间与开发量间保持协调。
这四种密度指标固然重要,但任何单一密度指标的限定都无法有效约束形态,而必须是密度的组合。
下面这张图表是荷兰戴尔夫特大学一位教授把这四种密度指标进行组合的相互关系图表(左纵坐标代表容积率、下横坐标代表建筑覆盖率、向左斜上方倾斜的多条线段代表不同的开放空间率、向右斜上方倾斜的多条线段代表不同的平均层数),我们可以把它和新城市主义的城市断面结合起来,每一类的密度组合可以代表不同地段的城市形态,比如中心区和郊区出现的密度组合是完全不同的。
而不同的住区形态也对应着不同的密度组合。比如高层塔楼和密集围合街区有着完全不同的密度组合。
我国住区密度存在的问题
大致搞清了住区密度与城镇风貌(城市形态)的关系,接下来我们看一看在这个方面,我国存在什么问题。
首先,我们看看前面提到的四种密度指标组合在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情况,可以说规范规定了做事准则,也就基本规定了做事的结果。如果把《规范》中的有关密度规定反映在四种密度组合表中(黄色代表低层区、绿色代表多层区、粉色代表中高层区、橙色代表高层区),我们可以发现有很大一部分的住区形态是不被规范允许或鼓励的。
比如低层高覆盖率和多层高覆盖率的形态区间就被屏蔽了,这种住区形态在日本和欧洲是非常主流的,日本东京2层住宅的比重超过40%,7层以下的住宅比重超过80%,15层以上的住宅比重只有2.5%;对于多层住宅,两广南部及海口地区《规范》中允许的建筑密度最大,也不过32%,而巴塞罗那扩展区的住宅建筑密度超过50%。
应该说,《规范》中的密度组合虽然屏蔽了很重要的一类住区形态,但选择余地还是较大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基本集中在两种形态上,一种是八九十年代比较普遍的多层行列式,另一种就是近二十年来无论东西南北、无论大中小城市都遍地开花的高层板楼、高层塔楼。原因是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容积率追求上限、高层追求百米,进一步缩窄了住区形态的可选范围。
而如果观察一下有些地方上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这种密度-形态的组合状况更加令人担忧,它们让容积率更高,形态结果更严峻。
我国目前所呈现出来的住区形态、城市风貌当然不完全是由《规范》带来的,但什么样的制度就会呈现什么样的形态,《规范》作为制度体系的组成,它本身也难辞其咎。
另一方面,作为城市建设法定依据的控规,长期以来缺少对形态因素的考虑,恐怕是另外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就举一个全国各地都会经常看到的住区“高低配”现象的例子来说明。长期以来,控规通常对住区形态影响最主要的密度指标有三,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限高,但它所限定的形态区间其实是相当宽泛的。在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政府卖地收入最大化、开发商销售利润最大化),往往就会出现“高低配”的情况:就是尽可能的多建低层,再通过高层、超高层来顶到容积率的上限,原因是低层单价要高于高层,在容积率相同情况下,高低配的组合可以实现销售利润的最大化。当然,旧城改造(拆旧建新)也是带来高低配、大小配等不协调城市面貌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每一个开发商都采用这种“高低配”的模式,那么它们拼在一起,一定会杂乱无章,因为粗放的控规密度指标无法控制整体面貌,再加上高层住区本身就是我国主流建设模式,旧城改造进一步加剧这种情况。看一看我们国家城市的影像地图,可以说高层建筑的分布毫无章法,我们所说的千城一面实际指的是这种混乱的风貌各个城市都一样,而好的“千城一面”是可以接受甚至欢迎的。
住区密度对城市风貌、城市形态有如此大的作用,那么城市规划领域对此该怎样改进呢?主要应在三个层面有所作为,那就是在规范层面应当科学地确定住区密度的标准,在总规层面应当推广密度分区的做法,在控规层面要细化密度形态的布局。
在规范-定标准方面,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对于住区密度的修订会关注两件事,第一是密度标准不屏蔽合理的住区形态,比如低层高密度和多层高密度形态;第二是细化高层区间的划分阶梯,从10层到33层都属于高层区间,用一种密度标准来规范跨度过大。
在总规-设分区方面,应当推广诸如深圳等规划管理先进城市的密度分区的做法(深圳主要按照容积率等密度指标的高低将全市建设用地划分为6个密度分区,密度1区主要是市中心、密度2区主要是次中心,密度3区主要是组团中心,密度4区主要是一般地区等等)。之所以这件事要在总规阶段解决,是因为密度分区不仅牵涉城镇风貌问题,也牵涉交通、功能布局等问题,需要综合统筹。全市层面的密度分区是城市形态分布(特别是高度分布)的有秩序、有章法的保证。
在控规-细形态方面,应当在密度分区的基础上,细化不同住区形态的密度指标,并通过城市设计手段进行空间安排。比如纽约的区划,把住宅类型划分为10大类,43小类,每一类都有各自对应的密度指标及其它要求,每一类住宅都有明确的空间对应,区划规定的住宅用地同时也规定了其可以做的形态,不可能出现我国“高低配”的情况,我们国家住宅大体上只分为三类(即一、二、三类,再加上保障房),甚至基本就是一类,如此粗放的控规导致建设形态的不可控,自然会导致城市整体面貌的混乱。
假如与施一公院士对物质世界三层次认识的看法做一个牵强的对应的话,大致可以认为城镇风貌是宏观世界,住区密度是微观世界,而制度设计则是超微观世界,最终城市面貌的改变需要我们提出并推行科学合理的制度。
作者简介
蒋朝晖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设计研究分院 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主任研究员
蒋朝晖,1972年生,1994年毕业于同济大学,同年进入中规院工作,2007-2008年赴美游学。从业以来,长期从事城市设计工作,期间主持及参与的规划设计和研究项目六十余项,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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