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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丨既有建筑鉴定加固通规相对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有这些变更…

建筑结构 2022-12-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非解构 Author 撼地神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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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




前言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已在2022年4月1日起实施,随着既有房屋的逐年增加,老旧房屋装修、改造项目越来越多,由于每幢房屋的建造水平、施工质量、是否经过正规设计、设计标准、使用条件等千差万别,为保证房屋的抗震性能和使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在工程开展前需对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或抗震鉴定,为装修、改造工程提供技术依据。

以下为《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关于建筑抗震鉴定条款发生变化的条款对比。(本文仅针对正文部分进行对比,应用中可结合条文说明对照使用)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以下简称《鉴定加固通规》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以下简称《鉴定标准》



PART TWO




《鉴定标准》

废止强条





废止《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的强制性条文:第3.0.4(1、2、3)、4.1.2、4.1.3、4.1.4、4.2.4、5.1.2、5.1.4、5.1.5、5.2.12、6.1.2、6.1.4、6.1.5、6.2.10、7.1.2、7.1.4、7.1.5、9.1.2、9.1.5 条(款)

废止的相关条款均在《鉴定加固通规》中汇总体现,以下为废止条款



PART THREE




变更条款






01《鉴定加固通规》对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的要求,对加固设计的要求。

《鉴定加固通规》

《鉴定标准》

《鉴定加固通规》与《鉴定标准》的差别主要为

1、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需同时进行;

2、加固工程需进行加固设计,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3、《鉴定加固通规》中未提及原《鉴定标准》中二级鉴定,均采用抗震能力验算和抗震措施鉴定,鉴于上海地标《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DGJ08-81-2015/2021)两个版本中自2015版已“取消二级鉴定,改为抗震鉴定均由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两方面组成”,上海地区实际操作中可不采用二级鉴定。



PART THREE




变更条款






02《鉴定加固通规》对后续使用年限的要求。

《鉴定加固通规》

《鉴定标准》

《鉴定加固通规》提出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较《鉴定标准》中按照建造年代确定后续使用年限有所放松。



PART THREE




变更条款






03《鉴定加固通规》对后续使用年限的分类。

《鉴定加固通规》

《鉴定标准》

《鉴定加固通规》中后续使用年限不仅限于30年、40年、50年,明确了具体的使用年限时间段,分类方式有略微调整。



PART THREE




变更条款






04《鉴定加固通规》对A类B类建筑抗震措施和承载力验算的要求,特殊情况下C类建筑的要求。

《鉴定加固通规》

《鉴定加固通规》中提出:

1、对A类建筑进行变形验算,《鉴定标准》对A类建筑无变形验算要求;

2、A类和B类建筑承载力和变形验算时可考虑地震作用折减,抗震措施核查也可采用调低的要求,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设计要求;

3、对C类建筑,当特殊情况下难以按现行标准时,可调低后续使用年限,按B类建筑从严处理,建议实际操作中应明确具体技术困难。



PART THREE




变更条款






05《鉴定加固通规》对液化场地的要求。

《鉴定加固通规》

《鉴定标准》

《鉴定加固通规》较《鉴定标准》略有差别,“距常时水线100mm范围内”的要求删除。



PART THREE




变更条款






06《鉴定加固通规》对软弱土等地基基础的鉴定要求。

《鉴定加固通规》

《鉴定标准》

《鉴定加固通规》中将地基基础的二级鉴定取消,实际为一级鉴定和二级鉴定均应进行。



PART THREE




变更条款






07《鉴定加固通规》对抗震验算的要求。

《鉴定加固通规》

《鉴定标准》

抗震承载力验算的条款差别主要为:

1《鉴定加固通规》取消了不需要验算的情况;

2《鉴定加固通规》承载力验算中采用了地震作用折减(上海地标中的方法)和承载力抗震调整(《鉴定标准》中的方法)两种方式;A类和B类均有考虑,《鉴定标准》主要对A类钢筋混凝土构件作出规定,其他结构形式未提及;《鉴定加固通规》中地震作用折减和承载力抗震调整均是采用现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时考虑;

3地震作用折减或承载力抗震调整均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要求。



PART THREE




变更条款






08《鉴定加固通规》对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影响下主体结构的抗震要求。

《鉴定加固通规》

《鉴定标准》

取消了“I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的要求。



PART FOUR




总结


































01总体原则方面

《鉴定加固通规》较《鉴定标准》

1)提出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需同时进行;

2)加固工程需进行加固设计,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3)基本上取消上部结构的二级鉴定和地基基础的二级鉴定,对A类建筑也提出变形验算要求;

4)抗震承载力和抗震措施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设计要求;

5)采用现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时,验算中考虑地震作用折减和承载力抗震调整两种方式。

02具体条款方面

《鉴定加固通规》较《鉴定标准》

1)后续使用年限略微调整,C类建筑技术条件限制时可按B类;

2)场地和地基基础部分略微调整;

3)取消了不需要验算的情况。

总结

《鉴定加固通规》总体方向与原《鉴定标准》保持一致,鉴定方法部分进一步明确,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给出了折中的处理办法;同时《鉴定加固通规》多次提及不得低于原建造时的设计要求,因此对于鉴定中房屋基本情况、设计资料、抗震设防类别、地震烈度、地震分组、使用情况、改造加固情况等基础资料的调查需重点关注;鉴定人员也需对早期版本的设计规范相关条款进行归纳总结,以便在工作中运用的得心应手。


来源:非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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