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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26大咖中衡论“建”——“建筑师负责制”离我们有多远?

2016-04-25 27万人點击關注 《建筑技艺》杂志

主办: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办:《建筑技艺》杂志社、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

协办: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师学会

时间:2016年4月14日下午

地点:苏州 中衡设计集团研发中心屋顶花园


活动当天,来自全国各地的26位知名建筑师围绕主题进行精彩对谈,现场火花频现、高潮迭起。现分享精彩观点如下。

 各方观点


沈立东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上海现代集团)副总裁

“尽快推行‘执行建筑师’制度,
加速中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建筑设计颇有创意,建筑成果却事与愿违,这是我们建筑行业中常遇到的事。如何规避此类现象的出现,本人认为推行“执行建筑师”制度势在必行。这将会从制度上保证建筑师(或建筑师团队)对建筑项目全程监督与管理,以此有效控制工程的质量、进度和造价。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工程建设的通行做法,是以建筑师为责任主体,受投资方委托(赋予建符师的权利),在从建筑前期策划到工程竣工与质保的全过程中履行建筑师主体责任,建筑师最终将符合投资方要求及充分体现设计理念的建筑工程作品完整地交付建设单位。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由建筑师负责的“交钥匙工程”。


根据国内现有情况,适宜从推行建筑师主体负责开始,逐步与国际接轨,真正走上“执行建筑师”的道路。执行建筑师EA(executive architect)是在国内传统建筑师的职能中增加了对项目质量把控、项目造价管理和项目时间控制的职责,提高了建筑师在建筑工程中的控制地位。


推行执行建筑师制度,一是对社会有利。让具有较高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建筑师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工程项目和城市公共空间的高品质。二是对投资方有利。建筑师的角色从传统的设计师变成了工程项目总责任人,使投资方免去了大量无法胜任的专业烦恼和工程协调,从而实现利益和价值的高回报。三是对建筑师自身有利。通过赋予建筑师全程管理权利,保证了建筑作品的质量和社会效益,体现了建筑师的个人影响力,在可能的情况下保护了建筑师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从而体现了优秀建筑师的高价值。


此前,住建部出台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此五方责任制是一个很好的起步,但问题在于建筑师的责、权、利未清晰划分,在现实中难以真正有效实施。因此呼吁政府尽快制定《执行建筑师制度》,明确执行建筑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关行业协会也要制定执行建筑师的服务内容、工作职责、收费标准等。只有这样,五方责任制才会真正有效落实到位,真正做到响应中央部署城市发展中的八字方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

 
左玉琅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

“承担责任,保护权利”


建筑师是个职业,职业就有责任,建筑师就应该承担职业责任。五方责任主体中建筑师的责任是确保其设计的建筑可以安全的使用及满足必要的物理使用条件,这是起码的职业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中的“建筑师”应当是“广义建筑师”概念。“广义建筑师”是法人,是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包含建筑、结构、机电等各个专业。“广义建筑师”的责任总体应该由法人承担(已经明确经济责任),具体的技术责任应该由具体的技术专业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牵头人是注册建筑师,但不应仅仅是注册建筑师,法人应该在内部明确各专业的具体责任。


注册建筑师要对自己的责任负责,应当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贪图权力。建筑师要有控制建筑材料材质、品质、色彩的权利,不要有确定具体厂家的权力。建筑师要有决定自己能控制的设计项目的签字权利,不要有为经济效益而对不了解的项目签字的权力。建筑师要有自己设计的作品的知识产权。


“广义建筑师”(设计企业)要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不要强迫注册建筑师为其不能控制的的设计产品签字。广义建筑师要培养自己全面控制从项目设计到建造过程的控制能力(设计总包),争取实现作品设计思想的权利,方能实现设计作品完成度,完成业主委托的任务,实现建筑师职业的任务和责任,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


冯正功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设计单位与建筑师,
应积极参与行业政策、法规的制定”


1.设计单位与建筑师,特别是行业内有影响力的设计单位与建筑师、院长,应积极参与行业政策、法规的制定以确保制定出符合行业发展规律,推动行业进步的正确的政策与法规。


2.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惯例,可以有效提升建筑品质,完善建筑从设计到施工全过程的责、权、利,同时建筑师负责制也是社会与市场的一种需求。 


3.建筑师负责制的推行的首要条件是国家相关政策与立法的制定。


4.设计单位与建筑师应以乐观的态度推动建筑师负责制,这既是社会责任,也是行业责任。同时我们要建立信心,有希望更有能力做好这件事。

 
倪 阳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副总建筑师,国家勘察设计大师

建筑师负责制能不能不是一种制度,而是一种专业?建筑师负责人的责任能不能分包?”


除了责权利的问题,我想讲两点。第一是建筑师负责制能不能不是一种制度,而是一种专业?因为建筑设计本身就涵盖了非常多的专业或学科,穷其一生都很难掌握,我们也不可能对自己不熟悉的方面负责。所以,建筑师负责制可以是一种分工,有些人专注于建筑设计本身,还有些人可以专注于建筑全过程的管理和运作——做专业建筑责任人。


第二点是建筑师负责人的责任能不能分包?也就是说作为总责任人可以通过合同和协议,将他的责任分包或转移给各个专业负责人及各个分包公司,让大家共同承担责任。工程中的每个分包人都承担一部分的有限责任,从而形成一个责任共同体。


徐维平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总建筑师

“建筑师究竟负什么责?”


作为项目设计的主持人,项目设计采用建筑师负责制原本应是件合理的事。但在目前体制内工程项目运作方式下和当前重大责任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建筑师负责制和所谓的五方连带责任的签署,就难免会让人产生建筑师将沦为项目事故替罪羊的联想。


问题一是责任的边界,建筑师将负什么责?它和通常意义下建筑师以专业背景就项目价值的诉求来主持并协调各专业、顾问团队的工作性质是否不同?


问题二是责任如何认定,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或繁复并有矛盾,设计行业协会又没有充分话语权的背景下,建筑师必然会沦为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


问题三就是弱势的建筑师群体利益如何被真正地保护?


因此在外部的体制环境尚不匹配,建筑师的责、权、利三者关系又不清晰的情况下,奢谈所谓的建筑师负责制,恐怕就勉为其难了,而这种唯恐后患而愈发保守、战战兢兢的心态至少不会有利于技术上的创新与进步。


傅绍辉中国航空规划设计总院有限公司首席总建筑师

“法制需跟上,建筑师也需提高自身能力”


建筑师负责制至少应该在两个方面同时推进才可能真正执行到位。其一,要有相应的法律,确保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建筑师有话语权,能够真正负得了责,保证和保护建筑师的权利及利益。其二,建筑师也应提高自身的功底,突破目前建筑师常规的服务范围,做到从前期策划到后期项目实施甚至初步运行时的全过程、全方位的介入。建筑师要有更多的独立思考,而非沉浸在自我陶醉的小天地中,更不能成为开发商逐利的工具。建筑教育也应随之做出相应的转变。


戎武杰华东都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副院长、总建筑师大家都谈了建筑师负责制,有朋友说建筑师的春天来了,如果从更好的实现设计者的初念方面来理解,这的确可以被认为是个久盼终来的喜讯。可我想说的是这样的制度如果能够实行还需要一个过程,还有许多路要走。从外部来讲,要作为工程建设中众多相互关联的习惯、措施、做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新的有价值的部分,建筑师负责制这样的做法不能被割裂开来,孤立地去理解,是有赖于更大环境的调整、改变,比如法制环境、行政许可、行业做法、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进步;从建筑师自身来说,负责制应该更多地被理解为是一种内外需要的岗位以及相应的能力,这个能力所对应的服务责任更大,能力所必须包含的知识、经验更为宽泛。从这个角度讲,面对可能来临的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感知的不应是未来能够随心所欲、自我满足的喜感,而是实现社会价值、专业责任和服务精神的机遇和要求。


董霄龙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

“建筑师负责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


一、建筑师负责制是工程建设项目由建筑师负责。首先要确定建筑师以何种身份负责,是业主代表、总包商、设计单位亦或建筑师个人?我认为建筑师负责制应是一种可供菜单选项的建设管理模式,建筑师作为具有特定专业资格背景的个体,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不可替代的专业地位和作用,成为担负全过程主责的一员。强调建筑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引导和控制,有利于项目价值的提升和建设生态的改善。     


二、建筑师负责制是保障建筑师专业职责和权利行使的制度。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在充分的政策环境下,通过契约约定,从初期与客户的讨论到最后的保障工作,建筑师的职责包含了建筑的所有阶段。依据建筑师负责制制度标准,建筑师维护自己的设计,同时也对其负有责任,充分发挥建筑师的核心能力,控制施工建造的准确性,对材料的感觉、匠艺和技术进行有效保障。

         

在以上问题界定清晰的前提下,可以讨论什么项目适合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作品权如何保护?建筑师如何分阶段收取合理报酬?建筑师在项目执行中的否决权?建筑师承担个体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保险制度等等。建筑师负责制真正实行任重而道远,在目前对几方责任主体还处在以罚代管的粗暴惰性管理环境下,建筑师负责制的提出还有些“矛”与“盾”的意谓。但无论怎样,建筑师负责制在上海自贸区先行实验,这对肩负复杂角色和重仼的中国建筑师而言是一个憧憬希望的开始。  


陈日飙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设计总监

“戒急用忍方为上,责权利效辩分明”

1、这个制度绝不应所有项目一刀切执行!这只是众多工程管理模式的一种,英美等发达国家也是多套模式供业主自由选择的。就我国而言,政府类项目因为业主方专业人员有限掌控力不足,对引入类似“负责制”显得更为迫切;而对广大开发商而言他们自身就有包括甲方建筑师在内的完整专业管理团队,“建筑师负责制”显然是个鸡肋!


2、建筑师负责制到底是要建筑师负哪方面责?现在项目稍微大点动辄上亿的投资个人能负的责任是有限的,企业责任仍然是基础,业主作为投资方应天经地义地负最大的责任,不应也不能把大部分责任推到所谓建筑师还是什么师等个人身上!


3、过往自上而下拍脑袋决策并强制性执行的短命政策很多,希望主管部门三思而后行,多听取自下而上的意见,多听取建筑师群体和行业组织的呼声,避免过多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建筑活动中的作用。

杨 键
gad浙江绿城建筑设计公司总建筑师

“建筑师负责制,
无法绕开健全保障体系的话题”


建筑师如何做到有条件、有能力全面管控项目质量品质?或者说作为主责人,层层对主要专业设计、各专项设计链以及建造相关环节负责,这需要健全的保障体系,包括招投标与决策机制、合理设计费与时间周期、权益保障、职业风险防范机制等;另一方面建筑师群体需要知识更新和技能扩展,改变执业范围相对狭窄和设计企业的业务承接模式较为单一的根本问题。


有些成熟开发商能洞见症结,良性运作机制在长期发展中逐步形成,比如我们gad 公司设计绿城集团的各类项目,设计总监或设计经理从项目前期定位和策划就介入,在建设过程中对建造、材料、设备等都有确定权,并延伸到运维物管,各环节都有评审和审查制度,使项目从设计到施工的高完成度和品质保证,gad 也与开发企业在经过长期的积累中,共同制定了主要建筑类型的设计和营建标准体系,尽管这些保障要素还未全面涵盖,但也体现支持体系的重要作用。建筑师负责制的有效实施,是要依托于“执业生态环境”的逐步完善,如良性市场和规范化的甲方、保障机制和法规健全、执业范围延伸和职业能力提高、权力行使和公信监督等等,让建筑师回归项目责任主体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陈  雄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总建筑师

“让建筑师对建筑真正负责”


为什么我们近年来反复在讨论中国好建筑?无非是很多建筑都存在问题。实行”建筑师负责制”,逐步成为解决问题的方向。改革需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个层面进行努力。首先是做好顶层设计,出台相关政策,重新定义建筑师在工程建设中的角色定位,赋予相应的责任,还有相称的权利。还需要重新梳理建设流程的各方角色与责任。特别是设立合理的建设周期,不然建筑师也会被超短工期逼疯逼急的,切记慢工不一定出细活,但快工一定出不来细活。另一方面,无论是现有机制还是“建筑师负责制”,关键是建筑师要管好图纸的质量。总包设计是必须的安排,只有把所有的设计专业归于建筑师管理,才能够保证设计的完成度,最终才可能实现工程的高品质。真正实现“”建筑师负责制”,涉及建设流程的重构,否则建筑师没有权力、权利,只给责任?怎样负责?


无论如何,这个命题引起热议,建筑师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思考,对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都是有益的。

黄晓东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执行总建筑师

“制度设置不能一蹴而就,
而应该分阶段、多层面逐一完善”


诚然,建筑师负责制是个发展方向,也是良好的愿景,但目前实施的条件仍不成熟。我们院十年前就在和记黄埔、嘉里建设等香港业主的项目中进行了工程管理的有益尝试,但此类工作并未在其他项目得到延续,乃需求与政策所限。


建筑师负责制一是建筑师对建筑工程全过程将具有把控的权力;二是落实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前者问题集中在建筑师的知识储备及人才培养上,相信可以逐步解决;而后者引出的责、权、利的问题才是实施的最大障碍。而两方面的矛盾在行业机制与工程建设的现状中集中体现。


落实责任主体,五方责任制不得不提。在现存的机制下,让建筑师在权力缺失的前提下承担本由企业为主体的质量责任,这种自上而下推行的制度让注册建筑师倍感困惑与无奈。同样,实施建筑师负责制将牵一发而动全身,合理落地不容易。


建筑师负责制需要所依托的从业环境与机制完善,责、权、利对等。当下的建筑工程建设情况千差万别,制度设置不能一蹴而就,而应该分阶段、多层面逐一完善,逐步推行。当然,这将涉及到建筑教育、行业准则、企业改革、社会认可等方面的行动。


在建筑师负责制的推进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让社会、行业、市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筑师、各级学会与行业协会若能得到更多的话语权,能参与到政策、法规、机制的制定之中,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找出切实可行的分步方案,将大大有助于建筑师负责制的合理推行。


冯金龙

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江苏省建筑师学会副会长

“建筑师负责制是建筑师角色的重新回归”


当年学建筑入学的第一堂课,老师就讲建筑设计是一个集体性活动,很像乐团演奏,建筑师就好比是一个乐队的指挥,既然任何一首美妙的乐曲都离不开一个出色的指挥家,那么每一个优秀的建筑作品也需要建筑师跨专业、全过程地整体协调和把握。


然而现在的建筑设计不断受到权力审美和商业资本利益驱动的冲击, 建筑师丧失话语权, 严重影响了建筑设计的创造力。加之现在日益细化的专业分工,专项设计和前后各设计阶段的脱节导致整个设计过程碎片化,使得建筑师的对项目的控制力被不断肢解和压缩。而现行的施工监理制度和工程项目管理方式也常常让建筑师在施工阶段职责和权利缺位,难以保证建筑设计的完成度。


现倡导实施“建筑师负责制”无疑是有重大意义的,这预示着建筑师角色的重新回归。我们应对建筑师执业的责权利关系进行重新界定,更需要对保障行业有序运行的政策法规制度进行系统重建。 


张 谨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总工程师

“建筑师负责制的推行应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为目的,而不只是追责”


“建筑师负责制”的推行应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为目的,若只为便于追责,在目前相应法规及制度缺失的前提下,片面要求“建筑师负责”是有失公平的。以中衡合作近二十年的德国BOSCH 集团为例,其建筑品质精益求精。要求设计师所提供的不仅是图纸,还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材料设备品牌建议等,施工阶段设计师须进行样本样板确认及全程建造品质控制监督…这应正是“建筑师负责制”的工作范围。但BOSCH项目对应的是合理的取费标准,以及设计师在工程管理中较高的话语权,如参与各承包方招标阶段的技术评标,承包方追加费用申请须经设计师确认等。而这与国内大多项目招标及实施流程完全不同。加之近年来取消设计收费标准更让设计师对应的“责”“权”“利”失衡。因此呼吁应尽快系统出台修改相关工程建设法规流程,再强调落实个人签字负责。更应先从上到下加强“契约”意识,再谈责任强化。在设计师还在为设计费追讨奔波时,“建筑师负责制”就只能是“看上去很美”。


   
德国珮帕施城市发展咨询中国区主管,博士

建筑师负责制给予了我们一个机遇,让建筑师回归项目负责主体。但怎么实施也有很大的解释空间和不确定性,所以这也是一个挑战。根据珮帕施在德国与中国工作的经验,四个领域的问题是值得思考的:


首先是需要执行细则与社会服务配套。一方面,一个类似德国HOAI的细则来明确建筑师负责情况下全流程责任领域、工作内容与取筹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另一方面,为了合理保证执业风险与业主利益的平衡,合理的职业保险制度也是建筑师负责制的必要基础。


其次,负责制要求的全面专业能力也是挑战。针对这一点,建筑师对于专业知识的更新需要类似德国行业协会的社会服务支持。更重要的是,如果由企业独立解决项目全流程各领域专业人员配套问题,对于中小事务所是不现实的,对于大型企业是不是最经济与技术最优选项也值得考虑。但是作为社会化解决方案的前提是大量的、成熟的相关专业事务所合作氛围。培养这种专业生态应该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此外,负责制带来的权力集中也意味着利益与矛盾的集中。这种情况下怎样保证建筑师的公信力与自身安全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最后参考德国建协的经验,我们的建筑学会不论是在规则制定、专业生态培育还是行业管理领域都有机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建筑师怎样更积极地参与和利用这个行业平台引导负责制向理想的方向发展,也是负责制落实的关键。

 
许世文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

目前建筑设计的现状是项目建筑师必须要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责任状,建筑师大多是不太情愿的,因为现在的设计往往划块分包的很多,有幕墙、景观、内装、智能化等,再加上传统设计中结构、水电风等专业,建筑师不掌握也管不了那么多专业的内容,何况建筑师也没有选择建筑材料的权力,结果却要建筑师来负所有这些事情的责任,显然是不太合理的。“建筑师负责制”要让建筑师负责项目设计、工程管理乃至质保跟踪整个过程,这就要求建筑师不仅要掌握更多专业的知识,还要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和管理的能力,更需要整个社会环境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应的措施来落地实施。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件好事,我希望能早点实施。

 

洪 卫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

建筑工程建设究竟谁来负责是建筑师负责制的根源,个人有以下几个观点:

1、什么样的负责人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制度决定了结果的好坏。

2、国外建筑行业的管理办法是建立在本国体制下的,中国要引进来必须避免把接轨变成接鬼。在体制、法律、取费、保障等方面建立完整体系的前提下,分清责、权、利三者关系再实施,才能实现真正的建筑师负责制,否则建筑师还是只负责图纸为好。

3、谁来负责其实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负责?负责些什么?能不能负责?

 

柏疆红
中衡设计集团·重庆卓创国际总经理

“行业进化呼吁建筑师负责制”


中国三十年完成了西方国家五十年及至上百年的增长,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快速增长时,也暴露出合格建筑师人才严重缺乏的窘况。智慧的中国人希望“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把建筑师的职能分解成若干人或若干利益团体去完成,就形成了目前的行业生态。但到了今天,建筑业的产能严重过剩,5~10年转行50%甚至更多是必然的。人才缺失更需复合型人才,行业进化也呼吁建筑师负责制的实施。建设速度慢下来是早晚的事,与其大家一起饿肚子,不如一些人分流而留下一部分精英,建筑设计行业未来十年二十年就还有希望,这就是所谓“建筑师的春天”的真象——平庸的建筑师、项目管理和监理人才及大量甲方人才的分流,成就全面的优秀的建筑师。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作为建筑师为了行业的进化与国际接轨在奔走,不管我们是否承认,这其实也是为我们的生存在自救,一方面应该大力呼吁政府立法,优化行业生态,另一方面也不必只是苦等,而应利用我们手上掌握的资源,利用市场规折和手段,整合全产业链,完善自身的能力,顺势而为,去完成建筑师应尽的职责,相信“建筑师的春天”终究会来临。

 

张 兵
 北京弘石嘉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

说到建筑师的负责制,许多建筑师都在身体力行地向这个方向努力,对于整体市场,这是一个非常美好的愿景,需要更加成熟的环境,切忌操之过急、全面覆盖。


我觉得在建筑师的成长环境和责权利的平衡关系方面,责的最终实现还需要一些前提条件:

1、良好的市场约束机制,良币驱逐劣币,这一点主要依靠行业协会发挥作用;

2、设计市场整体职业化发展的成熟,需从高校教育开始;

3、建筑师的话语权,这一点仍然需要主管部门在市场政策上进行引导;

4、成熟的设计保险市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设计取费标准。


20余年的高速发展,为建筑业积累了巨大的经验,很多还是中国独有和世界领先的,相比而言,市场机制的建设是落后了,希望相关部门予以重视,让建筑市场的发展越来越良性。


李 钫

中南建筑设计院副总建筑师

建筑师负责制在目前国内之市场体制下还远没有配套健全、相应可执行的办法,盲目套用国外做法个人认为有相关管理部门避重就轻之嫌。这项制度的执行正是管理由行政化向市场化、层级化向扁平化的转换,但转换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然而,这项制度的实施对有能力的建筑师是个利好消息,一方面建筑师可以按照自身的能力更自由、更有创造性地实施方案,共担未来成果和责任;另一方面要求建筑师牵头接下项目全方面管控的重担,组建自己的管理和设计团队,用市场化手段管控项目设计和实施的每个方面。

 

唐文胜
中南建筑设计院副总建筑师

“负责是为把建筑做好,
不能只是找个背黑锅的”

建筑师负责制在国外的状况就是建筑师对业主负责,业主全权委托建筑师;建筑师再委托结构、机电、造价等等顾问公司。是一种层层追责的法律体系,出了问题业主首先找建筑师追责,建筑师再根据与其他专业分包签订的合同往下追责……所以必须有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来保障,责、权、利必须对等,无权无利则无责。中国的建筑师在整个建设工程过程中话语权极端缺失,而且对很多建设过程根本无法掌握,就连对设计过程中的其他专业设计都无法有效控制,甚至连指定材料的权利都没有(还要受罚),还谈何负责?如果不从政策法律层面解决好建筑师负责制的外部环境,“五方责任制”只能背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初衷。

 

庞 波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建筑师

“相应的制度不应该只是‘罚’”


建筑师负责制对我们真的是美好和值得期待的制度,它可使整个产品过程由以前的由非专业人士管控回归到由专业人士负责。且这个制度可以在自由巿场竞争中,通过利益方的妥协而得到完善,找到一套适合我们自己的负责制。但作为这个制度的主体建筑师,有一点是重要的,他的职业身份,我觉得应该是或至少是相对独立和自由的,否则如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行使相应的权利?另外,看到一些制度出台,就一个字:“罚”!是不是有些违背法律精神?法律和制度应该是保护我们的,怎么变成只有惩罚呢?一个好的制度应该是协商和妥协出来的,而不能仅仅是自上而下……

 

高 崧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经理
江苏省建筑师学会副会长

1  基于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建筑师负责制"在国推行的讨论,是对中国工程建设现状的反思,极具现实意义。


2 现行“双轨制”下的“五方责任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故而,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师负责制”的实行无疑是行之有效的,实乃大势所趋。


3 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师负责制"是西方社会多种建造方式中较为通行的一种服务模式,有市场 力量自然形成,其核心价值体系,是市场经济价值体系,所以,简单采用“拿来主义”进行移植,其现实性是大为存疑的。因历史原因和社会环境的不同,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师负责制"的实行,其涉及面从观念到操作层面上的法律,政策的保障与配套,甚至于建筑教育的重建是全方位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具颠覆性质,很多方面需重新建构。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师负责制"的有效实行,可谓“路漫漫系而修远兮”。

       

 4 作为"建筑师负责制"主体,建筑师坐等“水到渠成”无疑是消极的,负面的,也是绝不可取的,应采取积极心态与行动,首先是自身在思想上明确树立正确价值观,全面完善执业能力,努力培养与重建胜任未来社会需求的建筑设计与管理人才与团队,主动迎接我国“建筑师春天”的到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张 彤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
江苏省建筑师学会副会长

“是建筑师负责,还是把责任推给建筑师?”


关于建筑师负责制,我关心的是:建筑师签字后,谁来保护签字人?怎么保护签字人?中国从传统社会到当下,都没有形成设计文化,很少有项目的决策者理解设计的价值,也就谈不上尊重。很多建筑师不得不被动接收非专业的决定,如何让他们负责呢?个人觉得目前实现建筑师负责制的价值环境还不具备。

  

仲德崑

深圳大学建筑学院院长
江苏省建筑师学会会长

我想从建筑教育的角度谈一下对建筑师负责制的理解。无论如何,该制度的提出是一种进步。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顶层设计责、权、利需统一,制度才能落地。

2、 建筑师个人能力须提高,具体包括知识结构的要求和能力的要求,能力又包括领导力、合作能力、协调能力等。

3、学校的建筑教育应适应建筑师负责制的要求。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教育评估体系。

 

季 翔

江苏建筑学院副院长
江苏省建筑师学会副会长、秘书长

今天下午有来自全国各地二十多位设计院的院长、设计大师,高校著名教授、学者们对“建筑师负责制”进行了近三个小时的热烈讨论,现场气氛热烈、学术观点频现、学术思想奔放。听了大家的观点,我认为实现“建筑师负责制”有以下几件事必须做好:

1、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准则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师负责制”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从试点项目做起,由点到面逐步推进。

2、注册建筑师考试和注册制度应该尽早恢复,并增加职业实践内容。全面提升建筑师项目设计与管理的能力。

3、优化设计市场,规范设计收费。合理的设计费=设计费+项目管理费。

4、积极开展建筑师负责制方面的培训,更要在高校开设“建筑师职业实践”相关课程,从源头上提高建筑师的综合能力。

5、进一步明确社会监理与政府监理的职责。各个管理部门应分工合作、协同创新,有效推进制度实施。


总之,希望通过“建筑师负责制”的逐步实施,进一步促进我国建设行业健康、蓬勃发展。


最后特别感谢几家主办、协办单位为本次系列学术活动付出的辛勤的劳动,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百忙之中参与此次活动。这里用一首小诗表达会议盛况和我个人的心情:"同道俊豪驻颜喜,阳春三月胥城聚,德艺超群天职心,美化河山大业勤!” 也希望各位同仁能多来江苏指导工作,合作共赢,共同进步!谢谢大家!


沙龙主持

魏星

《建筑技艺》主编



话外音 

本次会议选址在中衡设计集团研发中心,这也是“建筑师负责制”的最佳案例——中衡设计自行投资、设计、建造、运营的办公楼,总建筑面积8万多平方米。研发中心由中衡设计工程总承包,通过前期设计优化,过程中精细化管理,控制了较好的完成度及合理成本。



注:本次活动的上午还举行了“为明天而设计”的论坛,修龙、庄惟敏、冯正功、陈雄、倪阳、徐维平、郑勇、李峥精彩发言,吸引了350余名代表参会。详情请关注建筑技艺近期微信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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