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竟是谣言!真相在这里...
近日,不少马鞍山人都转载了这样一条新闻
这八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虽然各大号报道的新闻题目各有不同
但内容基本上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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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来说,
就是国务院出台了相关政策,
一些业主认为出现这8种情况,
就可理直气壮地拒绝缴纳物业费了...
“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的具体内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如此“重磅”消息!
必然引来大多数人的广泛转载,
然而,这个新闻是“误读”,
该新闻的首发媒体是名为“法制日报”!
其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
对该消息的误读,
以及随后引发的社会广泛误解进行了道歉,
以下是《法制日报》官方发布的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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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改内容没有涉及物业费
3月19号,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只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相关内容,并未涉及物业费相关内容,而根据网上相关文章的解读,物业公司没有跟业主签订合同、物业公司没有物价部门批文原件等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物业费由开发商给。这些说法听上去似乎言之凿凿,然而却没有一个是真的。
就连央视都出来辟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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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王茂才也回应称,
这条信息系不实消息,
是对《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的错误解读。
他表示,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
有可能给自己惹来官司。
其实《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拒交物业费属于民事纠纷,行政手段不能干预,而且更不会对复杂的物业服务纠纷作出拒交之言。《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中最重要的是第24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网传所谓“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的说法,
其实早在2016年就已经在网络上出现,
言之凿凿,然而却没有一个真的,
能迅速传播,也是因为不少业主对物业不满。
物业公司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
让业主们满意,自然不怕收不到物业费,
业主们按时缴纳物业费也是规定的义务,
也请大家不要再传播此类不实信息了!
来源:法制日报、央视新闻、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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