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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花园29岁男子喝喜酒醉驾身亡,同桌饮酒者被判担责

2018-01-11 瑞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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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公安交警温馨提醒:出行多点小心,家人少点担心

来源:中国江西网 刘福山 魏东升 张璐 


生活中适逢喜事,人们不免喜欢多喝几杯,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就会乐极生悲。


瑞昌男子徐松(化名)在参加朋友婚宴时,连喝两场后他一人骑摩托车回家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属认为宴请者及同桌共饮者有责任,于是就把他们起诉至法院。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宴请人及4位同席饮酒者共同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连带赔付徐松家属46710.12元。


   婚宴酒后驾车事故身亡


家住瑞昌市花园乡的徐松今年29岁,家中育有一儿一女。2017年1月20日,徐松的朋友小何要结婚,于是他便骑着摩托车来到小何家中。在中午的婚宴上,徐松喝下了几碗白酒。婚宴结束后,徐松和小何的部分亲朋好友留下来打牌。徐松打了一会后,就提出回家休息,并表示稍后还会返回吃晚饭。当天下午,徐松再次来到小何的家,大约在下午4时又开始了晚宴。下午5时30分许,徐松驾驶摩托车返家行至花园乡查洞口路段时,摩托车不慎驶入道路右侧路外,碰撞到路边树木后当场死亡。


后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徐韧鑫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223.44mg/100mg,其生前系醉酒驾驶,并且其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也为瑞昌近些年来查处的醉驾最高值。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徐松系醉酒驾驶,徐松负事故全部责任。


   家属起诉状告主家及同桌


车祸发生后,徐松家属认为,小何夫妇作为婚礼的邀请人、组织者、召集者,对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徐松死于醉酒驾车导致的事故,而醉酒的原因是中午饮酒加上晚上再次饮酒导致饮酒过量,所以中午及晚上同席喝酒的人均有责任;而且在晚上喝完酒后,宴请人小何夫妇及同席饮酒者明知徐松酒后驾车,但是小何夫妇以及同席喝酒的都没有人来劝阻不让骑车,也没有人护送或者安排人护送徐松回家,任由醉酒状态下的徐松骑车回家,宴请人小何夫妇及同桌饮酒人,没有尽到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徐松饮酒过量后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不仅给家属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失去亲人给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此,徐松家属为维护合法权益,随后将一对新人、当天同席饮酒的5位参与者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0元。


   主家及同桌喊冤均称无责


面对徐松家属的指责,虽然对朋友的意外离世也十分难受,但小何夫妇也感觉到十分委屈。小何表示,在中午参加酒席以后,他并未要求徐松参加晚上的聚会。而且徐松的家距他家步行也就10分钟左右,酒后应该步行回家才是。由于忙着招呼客人,他既没有看到徐松骑摩托来,也根本不知道徐松是骑摩托车走的。小何在法庭上辩解,依照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是商业行为,婚宴组织者没有相关义务,徐松作为一个有自主认知能力的成年人,酒后无证驾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席吃饭的两位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吃饭之前,他们根本都不认识徐松。晚宴就是吃中午的剩菜剩饭随便凑桌坐的,不属于婚宴,在酒桌上他们也没有进行劝酒,而且主家也没有邀请徐松参加晚宴。几名被告都表示,徐松是成年人了,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人命,他们也很难过,可让他们担责,觉得很冤。


   法院判被告按比例担责共计一成半


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徐松在被告小何婚宴上饮酒并驾驶摩托车,且已达到醉酒驾驶程度,其作为成年人,醉酒驾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对自己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当地风俗,参加完中午婚宴下午继续用餐者,一般为婚礼举办方的至亲好友,且在婚宴中有饮酒的习惯,被告小何夫妇应当提醒大家饮酒后注意安全,更不能酒后驾驶。


本来下午用餐人数并不十分多,宴请人应当安排人员对用过餐的亲朋好友送行,此行为不仅是礼节,更是因宴请行为所产的提醒亲友路上注意安全的义务,小何夫妇没有尽到此义务,致使徐松酒后骑摩托车离开,故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虽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同桌用餐人有劝酒行为,但也应当在吃饭时互相提醒酒后不能开车,因均未有人提醒,席散后各自离开,都未发现徐松醉酒驾驶,故同桌用餐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同桌吃饭喝酒者责任大小与宴请人责任大小存在明显区分。结合本案案情,死者徐松应当对全部损失承担85%的责任为宜;被告小何夫妇作为宴请人对全部损失承担10%的责任为宜;其中2名被告和徐松系朋友关系,2人对全部损失各承担1.5%的责任为宜;另外两名被告在用餐前与徐松并不相识,2人对全部损失各承担1%的责任为宜;还有1名被告因下午并未在场吃饭,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四种劝酒情形要担责


江西惟民律师律师事务所罗嗣音律师提醒,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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