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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事故死者家属获赔90万元,瑞昌码头理文化工是责任主体单位

2016-01-06 瑞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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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九江有关部门获悉,经过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判定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8·21”中毒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2015年8月21日15时30分,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氟化厂制冷剂车间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8800元。事故发生后,公司于2015年9月1日与死者柳凯父母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共赔偿金额人民币90万元整。

通过对事故进行调查,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一年来多次发生员工伤害事故未安排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针对发生的事故认真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缺陷,也没有对操作上的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对“三违”现象未采取措施制止、纠正;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员工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预见不足;未能督促员工正确有效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酿成“8·21”事故的发生,是此次事故责任主体单位。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码头镇,成立于2011年12月2日。其经营范围为无水氟化氢、二氟甲烷、五氯化锑、盐酸、氟硅酸、四氟乙烯、六氟丙烯、氢氟酸、八氟环丁烷、聚四氟乙烯生产以及其他非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

信息来源:中国江西网九江讯 记者滕滕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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