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1 第19期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非法集资的特征与现状,给予大家一些对非法集资类犯罪预防处理的对策与建议。
2012年,一起经济案件成为社会热点。曾经一度荣登胡润女富豪榜第六位的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死刑,然而仅仅3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吴英案引起了我国金融界和法学界的激烈讨论,也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与此同时,非法集资活动在民间泛滥的问题也呈现在了社会大众的视野之中。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于非法集资概念、特征要件、表现行为等存在依旧的疑难问题的规定,为实践中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结合《解释》规定,刑法中涉及到的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计7个,
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基础性意义,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法规定,其余罪名,均是在一般非法集资行为基础上的特别规定。
根据《解释》分析,在法理层面上,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特征:
1)非法性特征
非法性特征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随着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翻新,直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越来越少,更多的是采用生产经营等貌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集资真实目的集资行为。对于这一点,理论界还存在较大争议。
2)公众性特征
公众性特征是指公开通过媒体、传单、网络等途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作为非法集资本质特征的公众性,是区分合发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的标准
3)利诱性特征
利诱性特征是指集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面对高额利息、高额回报的诱惑,缺乏风险防控能力的出资者往往趋之若鹜。因此,这也是非法集资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1)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告发频发
根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0年6月间,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达1000多亿元,并且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长。
在近日召开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刘路军处长透露,2016年非法集资共立案1万余起,涉案金额近1400亿元,其中平均案值达1365万元,亿元以上的案件超过百起。
2)犯罪手法翻新升级,“泛理财化”特征明显
非法集资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的理财需求,犯罪手法不断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地产理财”、等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泛理财化”已成为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
3)犯罪形式专业隐蔽,欺骗诱导性强
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用新颖的噱头迷惑投资者,使辨别难度加大。
4)网络化趋势明显,蔓延扩散速度加快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不仅传统的集资方式借助互联网转型升级,从线下向线上转移,而且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涌现,使得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加速了风险蔓延。
非法集资的产生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群众手中掌握大量闲散资金,渴望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提高,群众手中的闲散资金越来越多。经过中央政策调控,尤其是央行多次降息之后,传统的银行储蓄方式已不能满足民众投资增值的需要。但是由于缺乏正确的理财观念和专业知识,对股市、期货市场等正规资本市场的风险性存在顾虑,使得居民的投资需求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满足。
而非法吸储者向投资者许诺的正是高额利益的固定收益,使投资者认为既可以得到高额投资回报,又不必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因而踊跃投入资金。
2)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对民间资本融入资金有迫切需要,这为非法自己分子提供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沃土。
我国国家宏观的金融调整政策以及中小企业自身的不足使得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很多障碍。一方面,国家引导经济发展,加快中小企业的经济转型升级,从宏观金融领域来看,金融市场资金朝着国家规划的经济领域流动,很多中小企业不在这些领域范畴内,无法获得金融市场的资金。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放贷有一定的风险与利润要求,多数的中小型企业内控机制、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规模小,利润有限,经营风险大,发展前景不明朗等因素影响银行对企业的放贷,导致相当一部分中小型企业无法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巨大的融资需求为非法集资提供了良机。
3)违法犯罪风险成本低
现行法律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不明显,对非法集资罪行的处罚过轻,威慑作用不强,也从某种意义上放纵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发展。
首先,非法集资活动侦办起来费时费力,难出成绩,同时,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多、资金流向复杂、处置难,查办此类案件有较大的政治风险及压力,处置不当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司法机关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热情度不高。
其次,案件定性难,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线不分明,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定性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关于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分歧。
再次,对于涉案人员的处置难题,一是追究责任人范围的大小,包括高、中层以及普通业务员的区别对待,而是打击的力度不够,有学者指出,我国非法集资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其实际的受查处的比例比普通刑事案件低,很多法院出于谨慎的原因,将一些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定义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大降低了犯罪分子应受的刑罚。
总之,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往导致非法集资行为逃过或者降低法律的惩处。
4)监管体制的不健全
我国的非法集资监管体系还存在不足,难以形成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合力。一是有关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于非法集资的警惕性不高,错失了早期处置非法集资的时机。二是非法集资处置是一个多部门协调的复杂工作。
银监部门可以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对于其他企业、个人的金融活动则无权介入;公安部门只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资格的确认、工商执照的颁发以及按照法规监管企业的经营范围等。
各个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虽然建立起了市、县两级的非法集资工作小组,但是往往因为沟通不及时,不能及时对非法集资的舆情进行分析,导致错失了处置的好时机。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手段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只能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
鉴于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为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加强对我国社会转型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研究,坚持打防结合、多措并举,多管齐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把防范工作做在事前,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机制。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降低金融抑制
从长期来看,打击非法集资“疏”胜于“堵”。
一是鉴于民间融资的区域性特征,应加强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探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结合的双线监管模式。
二是要逐步放松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准入门槛,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村镇银行等融资主体,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参股金融机构等方面的政策限制。
三是要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资金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引导社会资金主动投向正规金融体系。四是拓展完善国债、证券、基金、保险等投资渠道,丰富适合各层次投资者参与的投资品种。
2)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从制度上来看,可以进一步通过立法的方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行为规范、利率区间、抵押担保、纠纷处理等,为民间中小型企业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平台。
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杜绝非法集资,使其各种经济行为不超出法律的边界。针对当前民众投资欲望高、投资渠道少、投资范围窄的现实困境,应大力拓展投资渠道,建立并优化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尽可能多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投资机会,防止各种以吸引投资为名、骗取受害群众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3)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力度
一是进一步明确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地方金融办的工作重心,以统一领导和有效协调各方力量。
二是完善相关统计分析制度,建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各年度非法集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在成员单位之间共享。
三是加强监测预警,不仅需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信息渠道,而且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排查,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金融部门要加强可疑交易线索调查和风险预警。
4)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防范风险意识
运用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将典型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及时告知广大群众,以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大力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加快金融知识普及,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同时,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激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总之,非法集资在民间的泛滥得益于目前我国金融秩序的不健全。一方面,当前大量的中小型企业面临融资困难,形成资本市场上巨大的融资需求;而另一方面,社会上也确实存在大量的闲散资金没有合适的投资渠道,形成资本市场上巨大的潜在供给。
这样既有市场需求,又有资金供给,进而便形成了民间融资市场。而同时由于民间金融长期得不到合法性认可,没有监管部门的正确引导,导致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民众风险防控意识的薄弱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因此, 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建设和金融监管措施,引导民间融资走入正确轨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是抑制非法集资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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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非法集资是由爱生恨、始乱终弃的过程,找政府闹事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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