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然阳光(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自然阳光)2007年于上海自由贸易区成立,主营护肤精油、化妆品、日用品、母婴用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服务。6日商务部公示最新已获牌获公示的外资企业32家,自然阳光位列最后一名。日前,有媒体曝出自然阳光曾被央视节目曝光,微商平台涉嫌网络传销。
据央视《消费主张》节目报道,该公司采用微商模式经营。即你推荐A,你有10%,A推荐了B,A有10%,你还有10%,这是第二代。B推荐了C,B有10%,C过来给A还有10%,C的第一次加入的业绩你还有10%,这叫三代10%。
根据自然阳光公司规定,刚进入人员必须购买产品,可购买4000元、8000元、16000元三种价位产品,分别享有不同比例的提成。在“购买产品进入后就可享受分级提成”的诱惑下,北京梁小姐心动之下通过微信和销售人员取得了联系之后,一下投入了16000元。但据梁小姐介绍,“自交完钱已经一个多月了,始终没有见到产品,对方的解释是产品从美国运来,入关需要时间。”按照该公司的宣传,投入16000元后再去拉人头,至少能享受之后三代的提成,还有管理奖、超越奖、开拓奖等种种名目的奖励,如果能做到一星总裁,甚至能参加整个公司的提成。
传销早已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传销者并未死心。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微商成为就业致富新方式,传销便借助微信、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包装一新,借助微信渠道,披上微商外衣,以发展下线成员、提取所谓的比例提成,实则包藏着传销的“祸心”。因微商平台的问题,所有汇款、商品买卖都通过微信媒介实现,相对难以保存证据。即便发现被骗,也难以取证,无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微商不微,实为传销,此种乱象之下,更暴露出微商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出现问题后的维权艰难。
据国家工商总局12315工作指导处处长张道阳介绍,微商受法律保护,要视情况而定。一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利用微信渠道开展经营活动。此种情况下的交易活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利用微信进行交易的个人。其中,个人之间偶尔交易的,比如转卖一个二手商品或者闲置物品之类,不属于经营活动,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
是以,自然阳光公司采用层级团队提成的方式结薪和变相交纳入门费用被疑为利用微商平台,运营网络传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即为传销。同时条例还规定,有传销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直销信息专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