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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39亿票据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分行被罚1950万,4人被终身禁业

2018-01-04 防忽悠指南针





11月17日,北京银监局公布“农行39.15亿票据案”调查及处罚情况。







11月17日,北京银监局公布“农行39.15亿票据案”调查及处罚情况,相关公告内容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同业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龙芳、胡则刚、吴增强、殷俊、辛铭为责任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给予罚款合计1950万元的行政处罚。

3、对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分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其中姚尚延被报道为业内大佬,是主要负责人;张鸣则被报道为“背景”较为深厚的年轻员工。)

对龙芳给予禁止10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对胡则刚、吴增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殷俊给予取消10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对辛铭给予取消1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其中龙芳为农行北京万寿支行行长;殷俊、辛铭为北京分行领导。)



“农行39.15亿票据案”源于2016年1月22日农行发布的公告: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此外,该案不仅涉及农行的内控问题,还牵涉到中国民生银行和宁波银行。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公安部和银监会将该案上报国务院,案发时农行北京分行保险柜里除了虚假贸易背景的假票,更有相当部分票据是报纸,而且未建立台账。农行董事长刘士余震怒。


“农行39.15亿票据案”侦破及起诉工作由重庆公检法机关办理,其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布的起诉书揭露了案件真相:



被告人王波,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尚延,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鸣,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冰,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咏梅,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案件详情如下:

(一)与**行北京分行的票据业务。

被告人王波于2010年左右开始在浙江杭州、重庆等地利用浙江**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从事票据贴现中介业务。2015年3月,王波经人介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行**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专员被告人姚尚延、张鸣结识。王波利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等“过桥行”,与**行**分行开展票据买入返售业务。截止2015年12月,共发生业务39笔,涉及票据381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2,307,359,670.2元。

2015年5月初,被告人姚尚延利用职务之便,将与被告人王波开展买入返售业务中4笔已经入库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包提前出库交由王波使用,共同挪用票据资金共计人民币3,462,115,500.00元。期间,姚尚延与王波共谋继续挪用票据二次贴现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经营活动。后姚尚延与被告人张鸣、王冰、刘咏梅共谋,采用上述方式将票据提前出库交由王波使用。2015年5月至9月期间,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利用审查审批客户提交的票据及资料、办理票据封包移交及入出库手续等职务便利,共同将31笔业务中已入库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包提前出库交由王波使用,挪用票据资金共计人民币24,930,471,670.2元。王波将挪用票据二次贴现后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支付票据回购款,部分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交易等活动。

2015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波将大量挪用的票据二次转贴现所得资金投入股市,因投资不当产生巨额亏损。同年9月,王波明知自身已资不抵债、根本不具备回购票据的能力,向被告人姚尚延等人故意隐瞒将提前出库票据二次贴现所得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及资金链断裂的财务状况,继续与**行北京分行开展票据买入返售业务。9月17日、9月18日,王波与**行北京分行开展两笔买入返售业务,9月21日,姚尚延、张鸣、王冰利用职务之便将上述两个票据包提前出库交给王波。王波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行北京分行票据票面金额人民币1,930,330,000.0元。到期时王波无力支付回购资金。

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波为骗取资金继续与**行北京分行开展两笔票据买入返售业务。王波雇人制作虚假的票据影像并提供给**行北京分行竞价,被告人姚尚延、张鸣、王冰利用职务之便将**行资金挪给王波使用。王波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行北京分行实际支付买入返售款共计人民币1,977,135,782.71元。其中8.2亿余元被王波转至其控制的股票交易账户,其余资金被用于向企业收购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营利活动。到期时王波无力支付回购资金。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波为感谢被告人姚尚延等人在票据交易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先后送给姚尚延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20万元。姚尚延将其中的人民币40万元分予被告人张鸣,分给被告人王波人民币10万元、分给被告人刘咏梅人民币10万元。

(二)与**银行哈尔滨分行的票据业务。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波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哈尔滨分行)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助理被告人郭宁、客户经理被告人左志刚结识,利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作为“过桥行”与“转贴行”**银行哈尔滨分行开展票据买断式转贴现业务。

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波先后与被告人郭宁、左志刚商量,采取偷换票据的方式挪用票据给王波二次贴现使用。11月24日、25日,左志刚在郭宁安排下,与**银行哈尔滨分行会计部、金融同业部工作人员一起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大酒店内进行票据交易。在此过程中,左志刚利用审验票据、封包移交的职务便利,配合王波指使其员工被告人郭城旗使用事前准备好的装有白纸的票据袋替代真实票据包封包,从而完成当场调包,挪用票据资金共计人民币1,142,226,000元。王波将挪用票据二次贴现后的资金用于支付票据回购款等营利活动。2016年1月初,为应对**银行总行要求开包检查库存票据的相关规定,郭宁等人与王波商议后,王波以买断的方式将挪用资金归还至**银行哈尔滨分行。

2015年12月11日、14日,被告人王波为感谢被告人左志刚、郭宁在挪用资金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分别送给左志刚、郭宁好处费各2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波在广西省北海市***大道**栋*单元***号被公安人员抓获。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姚尚延、张鸣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1月18日,王波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1月25日,刘咏梅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郭宁、左志刚在**银行哈尔滨分行306办公室被公安人员抓获。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郭城旗在**高速*****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 END -


版权:来源:中行法培华睿律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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