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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传销犯罪一般会判刑多久【案件】梧州市万秀区“善心汇”传销案开庭审理 5名传销头目受审

2018-03-31 防忽悠指南针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 47 31236 47 14939 0 0 3273 0 0:00:09 0:00:04 0:00:05 3273罚的规定处罚。文章来源:威海经侦,特此鸣谢!


正义网梧州3月28日电(通讯员 龙佳文)近日,由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卢某某等5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在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卢某某等5人在梧州市以“善心汇”名义先后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并在梧州市万秀区白云山脚设立“善心汇”办事处,后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昭平镇开设“善心汇”商行发展下线,其层级达三级以上且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120人以上。

  该案涉及人员众多,影响范围较大,具有范围广、人员多、影响深的特点。

  被告人吴某某在2016年5月12日经“善心汇”上线会员刘某某推荐加入“善心汇”投资平台,注册成为“善心汇”投资平台的会员,并迅速成为“善心汇”骨干分子。随后,吴某某在梧州市积极发展下线加入“善心汇”投资平台,先后发展五十余人成为其善心汇直属下线会员。同年6月,吴某某将在梧州市从事土产经营的被告人卢某某发展成为“善心汇”下线之后,卢某某迅速成为“善心汇”骨干分子,先后发展数十余人成为其直属下线。随即,吴某某、卢某某利用土产店铺挂立“善心汇”服务站招牌,并以此为传销据点,在梧州市内大肆公开对群众进行“善心汇”传销平台宣传活动,以高回报诱惑拉拢不明真相群众加入“善心汇”投资平台成为会员。

  卢某某在发展级别到A级功德主之后,在2017年2月到广西昭平县开发新的传销市场,注册了“善心汇”商行,成为“善心汇”昭平县的负责人,并召集丈夫、儿子、女儿协助自己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短短数月间,卢某某升级发展为C轮服务中心级别,其丈夫韦某某、儿子韦某均先后升级发展为A轮功德主级别。

  而卢某某上线吴某某在梧州市两广市场继续宣传善心汇入会活动,从中牟取暴利。至案发时,吴某某已是“善心汇”B轮服务中心高级会员。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如今,传销俨然已经成为社会的一颗毒瘤,它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刑事案件发生,所以我们必须擦亮眼睛看清传销真面目,用理性的目光剥开传销的假象,远离传销。文章来源:正义网,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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