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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丨香港同志伴侣申请公屋案在高等法院胜诉!

北同文化 2020-08-3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LGBT权促会 Author 同志权益促进会编辑团队



作者 | 洪帅

来自「 彩虹法学院 Lavender Legal 」团队

编辑 | FanFan



 本案事实 


Nick Infinger与其伴侣都是我国香港特区永久居民,他们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并于2018年3月通过律师向房委会递交申请书,并附上由加拿大卑斯省人口统计局于同年1月签发的结婚证书复本。两人年满18岁,并未拥有任何居住物业,其资产总值与收入等符合申请公屋的所有条件。


2018年8月,房委会向Nick复函称,根据《公共房屋申请指南》第2.3.3条,“一般家庭”要求申请人与申请同住家属之关系,必须为夫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儿女,而根据《简编牛津英语辞典》(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丈夫”指“一名已婚男性,相对于其妻子而言”;“妻子”意指“一名已婚女性,相对于其丈夫而言”,因此申请人及其伴侣不符合申请指引中“夫妻”的定义,也就不能作为“一般家庭”申请公屋。



房委会向Nick复函



2018年9月,房委会以相同理由又一次拒绝了他们的申请。2018年11月,Nick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了司法复核请求。



 争议焦点 


2018年11月,Nick方提交的司法复核申请中提出:


1.房委会两次回复决定和配偶政策是违法和/或违反基本法的,因为其构成了对申请人Nick和伴侣的基于性倾向的非法歧视,违反《香港特区基本法》第25条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下简“条例”)第22条。


2.基于同样的原因,两次回复决定和配偶政策,因为违反了平等原则,构成了“韦德内斯伯里不合理”(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行政法概念,强调不合理的程度非常明显以致于任何理性机构都不会作出类似决策)。


3.更进一步,两次回复决定和配偶政策,基于性倾向,不加区分地侵害申请人Nick及其伴侣的隐私和家庭权,违反了《香港特区基本法》14条和《条例》第1条第一款。


《基本法》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概括性规定了“平等权”——“第二十五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条例》第22条则对平等权进行了细化规定,“禁止歧视”“平等有效保护”,并用“其他身份”为性少数争取自己免受基于性倾向的歧视留下了宝贵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于1990年提交香港立法局审议,1991年6月5日通过。根据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除第2-4条等条文外,其他条款现行有效,是我国一国两制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裁判过程 


法官裁定,房委会把在海外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排除在外,不让其申请公屋,既不合法,也不合基本法。又一次,法庭对性少数表达合法权益的追求说了“YES”。





在裁判中,法庭先是对房委会的职能和性质进行了认定。法庭援引了房屋署助理署长许秉超先生的言论——“房委会职能和目标的重点始终是实现政府解决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住房需求的政策目标……在履行职能时,尽可能与其他政府政策保持一致。


根据2015年房委会所修订的《公共房屋申请指南》(下简“指南”),公屋的申请主要包括两大类,分别是:1.“一般申请”;2.“非老年的单人申请人申请”。


其中,第一类一般申请主要面向普通的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的需求。但两类申请者都需要满足《指南》所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一般而言,房委会的政策会优先考虑第一类,也就是“一般申请”先于“非老年的担任申请人申请”。后者有单独的配额和积分系统确定优先级。另外,房委会向一般申请者出台专门政策“平均轮候时间”(average waiting time),为一般申请者提供三年内的首次订购报价。而第二类申请者则无权享受。本案中,Nick和其同性伴侣所申请的即是第一类。

 

随后,本案的重点是界定是否存在非法歧视。法庭首先回顾了2018年QT诉边境事务处处长案(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和2019年的 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Civil Service案,两个案子都是基于性少数歧视的重要判决,强调“应该先举证存在基于禁止事由的差别对待”,需要注意, 禁止事由包括 “性倾向”;然后再证明“这种差别对待是否是合理”的,在证明是否合理时,应当采取四步:

 

第一,是否为了合法目的;第二,是否与该合法目的在合理范围内相关;第三,是否是实现合法目的所必需的;第四,是否在差别对待所产生的社会利益增加与个人平等权利的减损之间,形成了合理的平衡。

 

完成上述两次证明后,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是非法歧视。当然,在上述两个案子中,围绕两个步骤,进行了相当多的辩论与论证,本文由于篇幅限制按下不表。

 

法庭在本案中强调,存在基于性倾向的差别待遇。根据《申请指南》第2.3.3,Nick和伴侣不能被视为家庭成员,因为他们不是“夫妻”。“第一步”关于差别是否存在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接下来要面临的问题是这种差别待遇是否合理,这是本案的重中之重。

 

房委会方面认为:1配偶政策的合法的最终目的是对紧张的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2.考虑到资源稀缺,必须有一些区别待遇;3.区分待遇的目的是“为了家庭”,支持传统的异性恋家庭和他们的房屋需求,特别是由异性恋夫妻及他们的孩子所组成的“现有家庭传统”;4.与其他方面政策保持一致,特别是香港应对老龄化的人口与生育政策。

 

在听取了申请人Nick方面的一些意见后,法庭认为:


1.在是否为了合法目的方面, 为了家庭可以被视为一个合理目标。


2.在是否与合法目的有合理联系方面,保证充足房屋供应对现有的异性恋组成的家庭传统有利,也对异性恋夫妻养育孩子有利,可以被视为有合理联系。


3.在是否是实现合法目的所必需方面,缺乏证据表明配偶政策下的差别对待对为了家庭的目的有帮助。没有或缺乏证据表明到底有多少在香港的同性夫妻符合《申请指南》关于申请的一般规定(即两类申请者都需要满足的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多少人会按照“一般家庭”进行申请。房委会没有办法通过数据或模型证明这些。因此,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配偶政策能够对传统的异性恋家庭申请者,或者准备申请的异性恋申请者的房屋资源产生真实、重大的影响。配偶政策不是实现“为了家庭”目的的成比例的手段(即不符合“比例原则)。


4.在是否形成合理利益平衡万面,基于同样原因,不能得出配偶政策所带来的区别与合法的海外结婚同性伴侣的权利损害形成平衡。


5.房委会所宣称的其他政策目的,如鼓励生育和应对老龄化,与配偶政策所带来的基于性倾向的非法歧视无关

 

法官在最后总结道,配偶政策不能被视为实现“为了家庭”目的的手段,也不能因其实现房委会行政职能,特别是满足低收入家庭房屋需求的目的而被正当化,并无证据表明同性伴侣的低收入家庭对于房屋的需求比没有小孩儿的异性恋低收入家庭更少。


在任何情况下,法庭对所谓“承认外国同性婚姻的有效性会增加行政负担”的观点不能苟同,特别是当其与外国异性婚姻相比时。法庭也对“世界各国各地区对同性婚姻、民事结合、民事伴侣等不同的、复杂的和快速变化的概念……与香港特区的行政和司法体系大不相同”这一论调并不感兴趣。


法庭认为,任何真正困难的案件,都可以根据房委会现有的、核实异性婚姻的有效性或真实性的机制,逐案进行调查和解决。但同时,法庭补充,本案只限于国外的单偶制同性婚姻。至于是否将《申请指南》扩展适用到其他形式的结合,如民事伴侣等,不在本庭的考虑范围内。

 


 案件评述 


本次案件对于我国性少数群体的合法诉求表达,是一个重要的信号,它至少在三个方面,引发我们的思考。


一方面,香港特区用相对发展的反歧视判定标准,对政府和公权力机关提出了较高的义务要求,这有助于进一步减少基于性倾向的歧视。法庭并没有回避“家庭文化”这一核心争议,而是强调比例原则,强调利益平衡,要求政策制定者主动承担更高的举证义务,这也在更大范围内让中国社会思考,不管对于传统文化,还是我们的婚姻价值,“常态”究竟是异性恋婚姻,还是人性中对于爱、对于忠诚、对于平等、对于各种美好品格的向往和追求?


另一方面,本案的特殊历史节点,也使得海外同性伴侣的承认有了更高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在我国台湾地区于去年全面通过748号并施行法后。同时,香港特区对于海外同性伴侣权利的承认,也是中国社会主动融入世界潮流的一大步,晨光熹微,但未来可期。


再一方面,本案判决也并非一边倒式的“无懈可击”,首先,法庭仍然承认,维护某种意义上单一的、异性恋式的家庭传统的价值,仍然可以是法律和政策的正当目标;另一方面,存在公权力机关举证,证明性少数的权益可以被成比例地牺牲,以实现某种利益平衡……本身就是《那些离开奥美拉斯的人》里的心碎寓言。此外,本案也没有扩展到其他形式的结合,如民事伴侣,虽然司法谦抑体现无疑,但着实令人遗憾。



香港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促政府上诉



同样,需要注意,部分反同群体积极要求港府尽快上诉,并有“此法庭变相承认同性婚姻在香港合法”的惊世危言,如若推翻裁定,相关群体再次努力争取海外同性伴侣权利无疑将更加困难。



支持同性伴侣权益的香港市民比例(2013年与2017年对比)



诚如当事人Nick通过律师发表声明所述,香港LGBTQ+群体每天要面对诸多歧视成分的政府政策,这次判决只是凸显了其中一例。还要多少次不利于政府的判决才能让政府停止依赖歧视政策,在香港引入LGBTQ+反歧视立法呢?

 



本文由LGBT权促会专栏作者撰写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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