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这位领导心真黑!贪污孤儿养老救济金,你良心不会痛吗?
2017年12月29日,红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红河县垤玛乡民政所所长谢红贪污罪一案。
2008年6月年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谢红利用担任垤玛乡民政所所长、兼任垤玛乡敬老院管理员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非法占有垤玛乡王春、李波、杨雄等14人2010年度至2013年度的18笔孤儿补助金共计109665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同时,他还利用敬老院的老人年纪大、经济往来中不会使用银行操作的条件,通过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在帮助敬老院的老人取款时偷偷将款项转账给自己或自己的家人,共贪污敬老院的五保定补金、临时性保障金、医疗救济金等公款共计人民币78973元。
(网络配图)
被告人谢红非法占有孤儿补助金和敬老院救济金共计人民币18862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当庭自愿认罪,并自认贪污2010年至2013年孤儿补助金和敬老院的公款共计15万元左右,积极向红河县人民法院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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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款: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第二条 第二款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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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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