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两女子向路人兜售这个被抓了……
1月17日,弥勒公安局巡逻民警在拖白路吉城新型集贸市场门口路段查获一起成品假卷烟案,抓获违法人员2名,查获成品假卷烟29条,涉案价值1500余元。
当日,巡逻民警对拖白路一带进行治安巡查工作中,发现2名女子正对过往的群众兜售卷烟,巡逻民警根据工作经验断定“2名女子属于区域流窜兜售成品假卷烟违法人员”。随后,巡逻民警对2名女子例行盘问和检查中,从其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软珍和印象成品卷烟共29条,涉案价值1500余元。2名违法人员对其兜售假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因2名女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已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中。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什么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销售金额在五万以上。
哪些行为是属于这类罪责惩罚的呢?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2、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3、产品质量伪劣,不合格。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相关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ND
来源:弥勒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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