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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坑了!金平某屠户“炭涂”白毛猪变黑毛猪欺骗消费者,你是否也中过招?

2018-03-14 加油红河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在2017年上半年红河州消协组织典型案例中,小编甑选出4个典型案列,以帮助市民在日常消费中提升消费维权意识,接下来,请大家仔细看看~~


新车合格证难索要 消协出面调解追回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开远市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本市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后,由于该公司未随车向消费者交付汽车合格证,导致购买新车后无法落户,不能正常上路行驶。同时,有数十名消费者联名写信到市信访局,就此问题进行上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开远市消费者协会高度重视此投诉案件,立即召开会议商讨调处方法与措施,与此同时指派工作人员到涉事的汽车销售公司开展调查工作,重点就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拿到合格证的消费者数量、销售的车辆进货渠道、开具发票的情况、负责人资产关联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


经调查,涉事车主共71人,已销售而未取得合格证的汽车共72辆,其中,从该品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调入销售的有62辆,从省内其他经销商调入销售的有10辆。


经过多方努力,该品牌汽车厂家和省内其他涉事经销商分批将涉事的72份车辆合格证陆续交到开远市消协工作人员手里。


收到合格证后,市消协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和涉及的汽车销售公司对车主身份信息及车辆相关信息进一步核实,及时将合格证发放给车主。


截止2017年4月,该公司已销售但未提供给消费者的72本合格证,已全部交还到消费者手中。


【案例评析】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汽车的销售商是第一责任人,如今车辆因没有合格证导致不能上牌,无法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也就无法正常实现车辆的使用价值。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汽车销售商索要汽车合格证。



白毛猪“涂变”黑毛猪  商家赔偿理应当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5日,红河州金平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某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当地荣联市场某摊位购买的猪肉涉假,销售商把白毛猪肉用火炭涂抹在猪皮上,冒充黑毛猪肉销售。


【处理过程及结果】


金平县消协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赶往事发地。通过调查了解到,因当地老百姓比较喜欢食黑猪肉,从而使其价格比白猪肉高,为此销售商就使用火炭涂抹在白毛猪皮上,将白毛猪“变”黑毛猪肉销售,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经调解,销售商退还了消费者的购物款,并根据相关法承担了加倍赔偿责任。同时,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商给予了查处,没收销售所剩的87斤猪肉,行政处罚100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新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中的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商品”;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销售商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货物失损获赔难  消协出面维权终获赔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消费者徐某委托红河县某托运部托运一批瓷砖从昆明运送至红河县,货值11426.56元。在托运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燃烧事故,导致物被毁。


消费者徐某多次找托运部负责人杨某索要赔偿,但杨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搪塞,最后玩起了失踪,不接电话,因消费者徐某长住建水县,多次往返于建水至红河花费了不少时间和费用,消费者徐某无奈之下于2017年5月3日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托运部经营者杨某赔偿其货物损失11426.56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红河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与托运部经营者杨某取得联系,并于2017年5月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及双方诉求。


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双方在赔偿的额度上始终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以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的工作态度,耐心协调,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最终,消费者徐某也考虑到托运部杨某的损失,主动提出让经营者杨某少赔偿1426.56元,杨某也接受了这一提议。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托运部经营者杨某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徐某1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徐某委托杨某的托运公司为其运送货物的过程,在对方同意并签署委托运单时,双方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杨某的托运公司应该为其履行合同不到位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今,托运(快递)服务已经成为了很多人选择的物流方式,但也因为其行业内部存在的某些“缺陷”而成为消费者近年来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



强制消费引纠纷  消协依法把权维


【案情简介】


近日,绿春县消协接到一陈姓女子投诉,称其在逛街时,被几个不明身份的人以免费测试皮肤为由,骗到绿春商业广场4幢2楼的一个门面内,被强制涂抹上不明化妆品,并称一定要购买该店内的化妆品并且要在店里做美容才能洗掉。陈姓女子被强行消费了9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绿春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被投诉的美容店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过核实,确定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 结合现场调查了解,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要求经营者要合法经营,守法经营,不能诱导消费,不能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最后,美容店老板同意全额退还陈女子在店内消费的900元,并保证今后不再重犯,规范经营。


【案例评析】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经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这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因此,美容店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小编有话说:


其实像以上案列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都在上演。价格欺诈、霸王条款、收费陷阱……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很难讨回公道,多会忍气吞声或自认倒霉。最重要的还是商家的责任心与道德观,只有商家抛开唯利是图,坚持诚信经营,才能真正实现安全消费。

      而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正确途径获得保护。比如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最后,小编希望各位小伙伴在日后的消费过程中能避开消费陷阱,万一遇上记得积极采取维权措施。


END


资料由红河州消费者协会提供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云南加油报全媒体报道

转载请注明来源:加油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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