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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红河州出台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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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自2022年5月1日起,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年最高提取额由15000元提高至25200元,租房面积最高120平方米、提取方式和提供要件不变。
一起来看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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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红河州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关于实施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红河州实际,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自2022年5月1日起,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年最高提取额由15,000元提高至25,200元,租房面积最高120平方米、提取方式和提供要件不变。
上述第一、二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河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2022年6月1日
来源:云南红河发布
编辑:嚭
供稿:大象
法律顾问:许毅辉律师13529467308
云南牵明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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