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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26家经营场所被罚,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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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码”是疫情
精准防控的“电子哨兵”
每个场所要坚决落实
逢门必设、逢进必扫、逢扫必查、逢疫必报

可是有些场所
置防疫要求于不顾
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要求
罚!


近日,莱山公安组织警力持续对辖区“场所码”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检查,查处违反《关于全面推广“场所码”应用的通告》中规定的落实“场所码”登记政策,未要求进入场所人员扫“场所码”的经营商户17家。莱山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0

1

7月4日,黄海派出所在对辖区“九小场所”检查时,发现辖区两处烟酒超市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违反了《关于全面推广“场所码”应用的通告》中规定的落实“场所码”登记政策,未要求进入场所人员扫“场所码”,莱山公安依法给予该两处烟酒超市负责人警告行政处罚。


0

2

      7月4日,望海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饭店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负责人未监督和要求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莱山公安依法给予该饭店负责人警告行政处罚。


0

3

       7月5日,滨海派出所检查发现,辖区某烧烤店未按规定要求入店人员扫描场所码并进行核验,莱山公安依法给予相关负责人警告行政处罚,并进行了宣传教育,要求负责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提高联防联控意识。


0

4

      7月5日,黄海派出所对辖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辖区一处购物中心、一处市场未按规定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莱山公安依法给予该两处相关负责人警告行政处罚。   


0

5

       7月6日,盛泉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家具店未按规定要求入店人员扫描场所码并进行核验,莱山公安依法给予该家具店相关负责人警告行政处罚,并进行了宣传教育。


0

6

 7月7日,黄海派出所在对辖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入店人员扫描场所码并进行核验,莱山公安依法给予该公司负责人警告行政处罚,并进行了宣传教育。

0

7

       7月7日,初家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两家饭店未按规定要求入店人员扫描场所码并进行核验,莱山公安依法给予该两家饭店相关负责人警告行政处罚,并进行了宣传教育。



未按规定佩戴口罩



0

1

7月5日,初家派出所在对辖区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某烧烤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莱山公安依法给予相关负责人警告行政处罚。




7月3日以来,烟台高新公安联合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对辖区部分经营场所开展了督导检查工作
发现部分场所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要求

01.

  7月3日,烟台市高新区刘家埠村“烟台市亚中石油经营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科技园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孟某轻警告行政处罚。

02.

  7月3日,烟台市高新区北沙子村“桃李园饭店”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科技园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郝某宁警告行政处罚。

03.

  7月3日,烟台市高新区海兴路19号“家家悦超市”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科技园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曲某丽警告行政处罚。

04.

  7月5日,烟台市高新区“烟台市极摄摄影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马山寨海岸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纪某明警告行政处罚。

05.

  7月5日,烟台市高新区“梁春雷诊所”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马山寨海岸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梁某雷警告行政处罚。

06.

  7月5日,烟台市高新区“一家亲家常菜”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马山寨海岸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隋某云警告行政处罚。

07.

  7月5日,烟台市高新区“恒新汽修店”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马山寨海岸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宇某江警告行政处罚。

08.

  7月8日,烟台市高新区金山湾管理处“牟平孙贵快件寄递代理服务部”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姜格庄海岸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孙某警告行政处罚。

09.

  7月8日,烟台市高新区金山湾管理处“烟台高新区顺捷货物运输代理店”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姜格庄海岸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王某健警告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需要提醒的是:医疗机构类单位未按照规定张贴使用“场所码”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红线不能踏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

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申领并张贴“场所码”

2.指定专人进行“场所码”扫码检查,做到逐人检查

3.对扫码后显示的健康码信息进行核验

4.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对不听劝阻,拒不使用“场所码”的行为,轻则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罚款,重则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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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莱山公安、烟台高新公安

责编丨常帅  监制丨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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