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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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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被告人冀某注册成立烟台某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3年开始主要对外从事高利放贷业务。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冀某为谋取高利放贷的非法利益,纠集赵某玉、张某升、王某伟、程某鸥、曲某某、王某翰等人,采取跟踪贴靠、滞留他人住宅等软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冀某为纠集者,赵某玉、张某升、王某伟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为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审判工作质量和效果,本案由芝罘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闫生文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警大队在庭前制定了周密的工作预案,对安检、押解、看管、值庭、旁听、外围警戒等各环节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为庭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各被告人分别作了陈述。庭审紧凑有序,程序严格依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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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芝罘法院
责编丨常帅 校对丨赵成玉 监制丨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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