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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突击”!烟台2家企业被处罚!
14日零时前后,“线下”检查组出动,会同区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奔烟台北方格拉斯模具有限公司、烟台朗博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现场,重点对企业领导带班巡查检查、员工是否存在“三违”作业行为、关键工艺设备安全风险防范、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以及夜间生产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能现场整改的督促企业现场整改到位,不能现场整改的当即移交区市应急管理局,跟踪督促整改,并复查确认,确保问题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当晚检查中发现,2家金属冶炼企业分别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等问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所在区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2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拟分别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将持续开展夜查行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消除安全监管漏洞盲区,强化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杜绝“三违”行为,有效防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热点新闻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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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烟台应急管理
责编丨常帅 校对丨赵成玉 监制丨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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