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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调整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近日,烟台市医保局调整了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报销的相关政策,扩大了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提高了报销比例,降低了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在职工大病保险已经保障了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将参保职工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含乙类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自今年1月1日起,将我市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6万元降低至1.2万元,报销分档由原来的两档合并为一档,报销比例统一提高至80%,即:参保职工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部分,均按80%的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为60万元。
自今年1月1日起,将我市普通居民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6万元降低至1.4万元,分档报销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变。自今年4月1日起,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三类困难群众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8000元降低至7000元,分档报销比例不变,仍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参加我市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因此,提醒各参保单位、职工和广大居民朋友,应及时足额缴纳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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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责编丨常帅 校对丨赵成玉 监制丨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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