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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一市民破坏农用地,或赔偿188.7万元
8月15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近年来审理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市民破坏农用地被判赔偿188.7万元。
曲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在农用地内挖沙和修建停车场,破坏农用地面积分别为7.56亩和12.02亩,导致原有地貌及种植条件被毁坏殆尽,严重损害当地生态环境,为此,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复垦方案将其破坏的农用地进行修复,复垦期6个月,管护期3年;若曲某未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88.7万元;若未完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应赔偿未履行部分的相应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是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民法典“绿色条款”的重要内容。同时,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公共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环境公益侵权诉讼的主体为“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本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系“国家规定的机关”,规范“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行为,有助于共同构建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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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烟台日报 YMG全媒体记者 吕金滙
责编丨常帅 校对丨杨云阁 监制丨侯召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