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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烟台持续严查!

点关注→ 烟台日报 2024-02-12



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近期,烟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紧盯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三违”行为,持续严查不手软,切实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烟台市工贸行业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安排,2023年9月22日,烟台市蓬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驻康达(山东)水泥有限公司项目部)现场巡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烟台市蓬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张某立即停止作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对上述行为限期整改完毕。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97号第1档,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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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烟台应急管理

责编丨常帅  校对丨杨云阁  监制丨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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