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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城市低保标准提高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对2024年全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有所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实现“五连升”。
此次调整后,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001元提高到1069元,提高了6.7%;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872元,提高了9%。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2元(芝罘区1430元)提高到1497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120元提高到1221元。
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方面,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03元提高到2673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2元提高到2138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此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785元提高到1921元。
今年,烟台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也有所提高: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14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1元(芝罘区、长岛综试区原每人每月170元不变);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93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1元。
据了解,2023年,全市新纳入低保对象8027人、特困人员22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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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YMG全媒体记者 赖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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