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华、韩玉亭:论法官的角色困境
论法官的角色困境 [1]
江国华 韩玉亭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扮演着多重角色。其中任一角色都有可能对其他角色的塑造形成挤出效应,从而势必让法官依次陷入角色超载、角色冲突、角色紧张的三重困境之中。鉴于角色超载、角色冲突、角色紧张三者在逻辑上的递进关系,陷入角色困境的法官之成就感则随之递减,其结果很可能导致“角色崩溃”。欲让法官成功扮演其角色,成为法律帝国真正的王侯,就必须在制度上为法官超越角色困境开设通道。故此,中国司法改革或须在法官角色战略调控与角色战术指引等方面作制度性筹设。
法官角色; 角色超载; 角色冲突; 角色紧张; 成就递减
所谓角色超载,即同一主体由于社会关系、职业特性、性别状况等特质要素所限,在符号化的剧场互动中需分别饰演多重角色,但鉴于各个角色
间所存在的天然张力使其未能按照既定的剧本去实现不同角色的饰演,从而引发的表演崩溃(Performance Disruptions)[F,179]现象。角色超载通常而言存在两大情形,其一,同一主体的不同地位所引发的角色超载(上图中①所示),如同一法官既要扮演裁判员又要扮演社会工程师的双重角色;其二,同一主体的同一地位所引发的角色超载(上图中②所示),如同一法官在理解、领悟以及表演同一角色时出现徘徊在理想与现实间的分裂状态。需要说明的是,角色超载不同于下文将提及的角色冲突与角色紧张,其承载主体具有同一性,而后两者则包括了不同主体间的角色不协调问题。以①为例,同一法官主体,其不仅要饰演评断是非功过的裁判员角色,伴随时代的发展,法官同时又充当起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即“社会工程师”[G]的角色。所谓裁判员的角色无非是依照既定规则对于运动员的参赛行为给出评判。只是这里的规则变为了法律文本,这里的运动员则变成为了参与到诉讼活动其中的当事人,而这里的评断则是对于其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其诉求是支持还是驳回,其证词是有效还是无效等众多事由给予裁断。根据《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法官的基本职责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5]通过组建合议庭或者独任制审判庭的方式 [6] 来审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进一步推演之,法官职责是否仅止步于此,显然不是。鉴于司法事务的法律保留属性,结合《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官的职责还包括:比如:审查起诉申请决定立案与否、处理法院管辖权争议以及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问题……等与审判活动密切相关的司法职能;此外还包括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以及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等非审判职能,[B]基于其中立评断的特质也基本可以归入到裁判员的角色范畴当中。就社会工程师的角色定位而言,主要用以表征其通过个案裁判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构筑社会正义、守护社会灵魂的角色预设。[B]面对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社会转型而导致的利益多元化已是不争的事实。[7]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局观也便应运而生。立基于此,法官角色的定位也要顺应“舞台剧情节”发展的需要,不仅要追求“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还要追求“胜败皆服”的社会效果,进而将涉诉类信访案件遏制在萌芽状态。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统一从某种意义是正是源自于“法庭舞台剧”情节的互动。原告和被告皆请求法官“为我做主”,历经法庭辩论与调查这一舞台情节之推进,法律意义上之事实已然清晰,所适用法律条款也基本选定。那么,“法庭舞台剧”当中法官所扮演的工程师角色也即要走向前台,其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让双方当事人洞悉裁判的过程,通过说明理由的程序来缓释双方的对抗,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情节预设。
法官同一主体基于不同的地位既充当裁判员的角色,同时又充当社会工程师的角色(如下表一所示),本文节选了从2005年到2014年这10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两会上的工作报告,由表格统计内容也印证了法官不仅要充当裁判员的角色,同时又要充当社会工程师的角色定位。就逻辑而言法官身兼数职并不矛盾,但这并不代表不会导致角色超载。法官若能有效协调这两大角色间的张力,即成功实现了舞台“印象管理”(Impression Management),[8]反之则导致角色的超载。通常而言,导致角色超载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9] 其一为演员(法官)内化与外化角色的能力;其二为观众(诉讼当事人以及社会民众)对于角色的反响程度。就第一个层面而言,演员饰演角色要历经一个剧本中所刻画的理想角色→演员自身所领悟的角色→演员在舞台上所表现的角色这样一个先内化再逐渐外化的过程,在这当中如果由于演员的领悟能力或者表现力稍有欠缺,再加之众多角色丛的外部挑战,则很可能出现角色超载,即所谓的表演崩溃(Performance Disruptions)。就第二个层面而言,法官角色超载的可能性与观众(诉讼当事人以及社会民众)的反映热烈程度成反比。观众或者社会对于法官角色的评价越高,法官角色很可能基于心理学上的应激反映而强化内心的自信,那么他将自身置于这一系列角色丛的愿望或趋势就越强烈,自然其对于角色丛多元化挑战的回应也越积极,申言之,其有效协调这些角色并成功实现舞台“印象管理”(Impression Management)的可能性也成几何倍增长,[H,467]自然角色
就逻辑而言,角色冲突是角色超载的进一步发展,其表征为角色丛相互间的冲突性更为激烈,但这并不表征角色丛相互间的关联程度更为疏远,甚至可能出现关联程度更为紧密的情形。简言之法官角色冲突是角色超载的升级版,相互间斗争性更强,但并非关联性更弱。法官角色冲突表征为四种情形:(1)不同主体同一地位而引发的角色冲突(上图中③所示),如同一合议庭中法官甲与法官乙之间的冲突;(2)不同主体不同地位而引发的角色冲突(上图中④所示),如案件审理当中案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3)同一主体不同地位所
在司法场域当中,由不同主体不同地位而引发的角色冲突(上图中④所示),最为典型的表征为角色赋予者即案件当事人与角色接受者法官之间的角色冲突(如上图四所示)。前者其角色定位在于法院和法官要为我做主,趋向于朴素的社会理性,而后者其角色定位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实现定纷止争,其趋向于严谨的职业理性。所谓社会理性即普通社会民众在诸项社会事务中的原生性的本质能力,其同时也是参与社会交互活动的基本准则。[I]而职业理性即基于特殊的知识背景、职业伦理、专业特质所表征出的一种特殊的逻辑品性及行为准则。社会理性与职业理性二者并非天然对立,甚至可能出现趋同的情形,但这并不能否认二者在角色预设方面所存在的显著差异。作为社会理性代表的诉讼当事人,其角色定位主要源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日常生活中提炼出的情理正义观,在其视野当中法官是兼具父母情怀的长官,而对于证据、证言、时效等法律要素漠不关心。此种常识性的正义衡平观,是“中国式社会理性” [J]的代表。而作为职业理性代表的法官,其角色定位于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价值判断,通过程序设置来平衡两造对抗,借助稳妥保守的“向后看”来探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最后依循缜密的逻辑而得出非此即彼的裁断。[K]分开来看,似乎这两大角色定位分别表征了特定群体的是非正义观,都存在各自的合理性。但如果代表不同角色定位的是非正义观在司法场域中同时相遇,而司法裁断活动客观要求得出一个非此即彼的裁断,可以想象到角色相互间的冲突和隔阂实难避免。法官的角色要求其保持客观中立,而在案件当事人的角色看来这似乎是十足的冷漠 [12] ,毕竟当事人将法官这一角色预设为“大包大揽为我做主的青天父母官”。伴随着法官职业化与精英化的改革,法官角色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渐行渐远,再加之法律条文模糊以及专业槽代沟所导致的沟通障碍的催化,使得整个司法运作的过程演变为“法律人的暴政”,久而久之代表社会理性的当事人与代表职业理性的法官这两大角色在司法舞台剧中最终走向割裂。[l]在司法舞台剧中本应是联袂演出的两大角色,最终走向角色对峙(versus)状态。随着法律逻辑与社会生活逻辑的互不相容,普通理性个体基于成本效益核算的考量,重新回归“厌诉”的轨道,司法场域变成了一个普通民众既无时间,又无技能去涉足的“圣洁之地”,[13 ]本应是对手戏的司法舞台剧演变成了法官的独角戏,而当事人则走上了借助信访、社会舆论造势、媒体曝光等途径来干预司法判决的畸形维权路。
同样,我们将视线从应然转向实然。乙小组的调研围绕法官在现实裁判当中何种要素主导判决结果的形成。[14] 在 821份为有效作答当中,295份认为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受到行政机关或政法委压力的85份,当事人上访压力110份,受到社会舆论压力的74份,受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压力的29份,受到法院领导和检察院领导压力的87份,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占到141份。如下图五所示,在案件的裁决形成过程中,法律人的职业理性即依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而做出裁断占到了36%比例,而当事人上访、社会舆论以及其他社会因素三项总和也占到了39%的比例,由此不难发现社会理性也逐渐渗入到案件裁判过程中,成为法官断案时的重要考量,至此法庭舞台剧场中角色赋予者即案件当事人与角色接受者法官之间的角色冲突也自然难以避免。
在司法场域中,由同一主体不同地位所引发的角色冲突(如上图⑤所示),最为典型的表征为同一个法官既是法院主管的主管领导(如院长或者庭长),同时又是案件的主审法官的角色冲突。以法院院长的角色为例,其在当下中国的司法语境中,具有多元化的角色属性。从司法实践的层面检视,法院院长不仅扮演着管理家与政治家的角色,此外还扮演着法律家角色,相较之前两者,后者在某种意义上处于次要地位,于是在司法实践中便大致形成了“管理家→政治家→法律家”这样一个角色链条体系。当然,身处不同级别的法院院长在角色扮演当中的侧重点会有所差异,通常而言,法院的级别越高,院长角色丛中管理家与政治家的角色倾向越为明显。就深层次原因来看,这种角色扮演倾向主要源于法院在既定政治架构中的地位、法院组织规模膨胀以及中国特色的法院管理模式等因素的制约。[L]从法理层面检视,当今的法院院长要承载多元化角色期待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一,法院院长首先是一名法官,法官的职责在于裁断不公输送正义,[15 ]因而其首先要扮演法律家的角色。其二,在法院规模膨胀以及社会互动日益频繁的大背景之下,法院院长还要去组织、监管各类司法行政事务,协调与党政部门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这就要其扮演好“管理家”与“政治家”的角色。[M]于是在法理层面大致形成了“法律家→管理家→政治家”这样一个角色链条体系。如下表二所示,法院院长在司法实践层面与法理层面出现了所扮演角色优先性的位序对调,于是在角色定位的倾向上造成了混乱,具体表征为政治理性与法治理性二者间的角色定位冲突。
所谓政治理性,即在具有政治属性的交互活动中得到各交往主体认同的认识事物以及处理问题的基本规则或者秩序。[N]而所谓法治理性,即在司法场域的角色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议事规则以及评判标准。一般而言,特定的交往活动,不仅会逐渐形成相对特定的交往共同体,而且还会形成相对特定的交往理性,[N]即理性存在一定的场域属性,交往主体会依循不同的场域特质从而选取主导性的理性规则,即在政治、外交等场域之中政治理性占据主导地位;在社会生活场域中,社会理性占据主导地位;在司法场域中,法治理性理应占据主导地位。而一旦理性规则与其所活动的场域不再匹配,即出现了跨界错位的现象,那么引发角色冲突的概率便大大提升。在司法场域中,法院院长的角色便是如此。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院长的角色与法理层面法院院长的角色预设出现了分歧,具体表征为政治理性定位与法治理性定位的角色冲突。而就本质而言,政治理性与法治理性二者在面临的问题、解决手段、价值诉求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前者旨在于处理角色间利益冲突,其调整关系的手段为权力关系体系,其价值诉求在于实现正义与平等;而后者却旨在于处理权属纠纷,其调整关系的手段为权利关系体系,其价值诉求在于实现公正与法治(如下表三所示)。且伴随国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化的司法制度在型塑进程中逐步趋向国家化,[O]申言之,司法场域中院长的政治理性倾向逐渐强化,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法治理性便存在淡化的趋势,且法院级别越高越是如此,这从左卫民教授的实证研究中也得以印证。[M]
同样我们将目光转向司法实务的场域,丙小组主要围绕审判实务当中如何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调研,合计收到941份问卷,统计结果分布如下图:审判实务中严格秉持法律至上,政策至于审判工作仅具有限指导意义的占到168份;审判实务中,坚持法律为主,政策为辅,尽力协调二者相统一的占到528份;审判实务中,优先考虑政策的占到67份;审判实务中,依据不同案情酌情考虑优先适用法律或优先适用政策的20份,未作答的158份。统而言之,法官不仅要扮演法治理性代言人的角色,同时还要兼顾政治理性的角色要求,于是身兼数角的法官便深陷了顾此失彼的角色困境中不可自拔。
如上文所述,就逻辑上而言,角色紧张是角色冲突的晋级版。即仅有角色间冲突形势足够严峻,所收获的成功感远远小于其失去的幸福感时才可称之为角色紧张。如上图所示,法官角色冲突表征为四种情形:(1)不同主体同一地位而引发的角色紧张(上图中⑦所示),如同一合议庭中法官甲与法官乙之间在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所产生的角色紧张;(2)不同主体不同地位而引发的角色紧张(上图中⑧所示),如案件审理当中案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所产生的角色紧张;(3)同一主体不同地位所引发的角色冲突(上图中⑨所示),如同一法官既扮演法官角色,同时又扮演当事人同学的角色,这两个角色间所产生的角色紧张(当然这种情况需要回避);(4)同一主体同一地位所引发的角色紧张(上图中⑩所示),如同一法官在某一案件裁断中是追求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的角色立场。鉴于篇幅所限,本文随机抽样选取最具代表性的⑧和⑩这两种常见的角色紧张现象做深度剖析。
(一)主导诉讼定位抑或中立裁断定位在司法场域中,由不同主体不同地位而引发的角色紧张(上图中⑧所示),最为典型的表征为案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所产生的角色紧张。就案件当事人而言,基于传统文化的熏染以及朴素正义观的驱使,其具有强烈的“法官为我做主”的父母官情节。基于此种情景假设,法官被社会民众寄予了太多的使命。其不仅被赋予了“升堂断案”的职责,同时还赋予了“探明真相还我清白”的义务,基于此双重职责的指引,法官再正襟危坐消极裁判似乎显得“离群众诉求太远”。而就法官而言,呈爆炸式增长的诉讼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法官超负荷运转已是不争的事实,面对现实情势,法官角色褪变为不告不理,并对立法和行政事务保持必要的克制。[16] 一方是案件当事人寄希望于法官能够主导诉讼进程,从而查明真相为我做主的角色预设,一方是法官秉持的不告不理、不诉不判、恪守中立的角色预设。面对这二者间角色定位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对于如何扮演好法官角色进而消弭角色张力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迷茫中徘徊的法官终日被无力感所困扰,其所获取的成功感已远远被其失去的幸福感所淹没,角色紧张自然也就难以避免。
上述角色紧张的核心争议点便在于:法官角色定位究竟是应该主导诉讼还是中立裁断。在案件的当事人看来,积极查明案情不仅在于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意义更在于及时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法官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代表,主导诉讼进程即其职责所在,故对于案件相关证据,可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约束,从而自行探求事实之真相。[16]正是就此而言,法官能动地行使其司法权,不仅具有现实可能性,而且具有客观必要性。[P]而法官对此却深表忧虑,毕竟法乃公器,兹事体大,宜保守不宜冒进,其理据如下,其一,设置法官中立裁断,旨在于排除预断。司法的本质天然地摒弃先入之见,而法官的中立超然角色恰是对抗预断的有效之举,以防止过早定性或标签化从而对法官未来庭审的关注点以及后续事证的取舍方面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其二,法官消极中立的角色旨在于借助形式之平等进而维系司法之权威。[17 ]显而易见,当人们基于互动的目的而参与到舞台剧表演之中,每个演员都务必要纳入到剧班的常规程序当中,并紧紧依附于他在剧班中所担任的角色,我们称之为入戏。而一旦角色之间出现了忠诚交叉的问题,那么剧班当中不同角色之间必定在无形中形成一种紧张或对抗意识,并逐渐划定出一些界限分明的专属性区域。[F,162、167、168]案件当事人与法官两者间便是如此,两者参与到法庭舞台剧中旨在于明晰权利构造,平复受损社会关系,但却由于角色忠诚交叉的问题-----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角色定位,从而引发角色紧张,并逐渐形成了各自的专属性区域。于是将法官角色推向了进退维谷的境地:积极能动反易招致行政攀附性,最后法官角色边缘化更甚;消极中立蜕变为消极孤立,自说自话。[R]在司法实务场景当中,法官角色是否面临此困境呢?丁小组的调研围绕法官在现实裁判当中究竟应该是扮演积极能动角色还是中立裁断角色进行了电话采访。如下图所示,电话采访原告150名,被告150名,律师100名,法官150名,问题为:理想中的法官应是积极能动还是消极被动?原告当中,主张积极能动地为我做主(83人),主张中立裁断的30人, 24人拒绝采访, 13人电话未接通。被告 18 当中:主张在对己有利前提下的积极能动(适度能动)54人,主张中立裁断的36人,33人拒绝采访,27人电话未接通。律师当中,主张在法律轨道内保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理性能动)43人,主张中立裁断30人,拒绝采访22人,5人电话未接通。法官当中,主张中立裁断者71人,主张积极能动者20人,38人拒绝采访,21人电话未接通。从图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原告、被告、律师与法官之间形成了较为鲜明的角色定位反差,原告、被告、律师都希望法官扮演起积极能动的角色,而法官则是希望自身扮演中立裁判的角色。申言之,双方角色预期的不匹配,直接导致了法官角色紧张的困境。
在司法场域中,由同一主体同一地位所引发的角色紧张(上图中⑩所示),最为典型的表征为同一法官在某一案件裁断中是追求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的角色立场。应该说,司法实践中究竟是侧重实体公正还是应侧重程序公正的争论从未停止过。诸如,边沁曾主张将法划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并坚信: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即最大限度地促进实体法的实现。[S,342]从而为后来的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提供了很好的注解。所谓实体公正的角色倾向即法官在司法实务中致力于追求诉讼当事人实体性权属争议的公正裁断,而对于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则小而化之。应该说,法官的实体公正倾向与我国诸法合体,实体法为体,程序法为用 [19 ]的法文化传统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而所谓程序公正的角色倾向即法官在司法实务中给予每个诉讼参与人平等主张权利的机会。而之所以追求程序公正的角色定位,某种意义上是“退而求其次”的次优之选。毕竟司法的实体公正是稀缺产品,任何一名法官无论是在认定事实上还是适用法律上都有存在误差的可能性。[T]而借助司法舞台表演当中的程序设计,让当事人参与到司法舞台剧中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来,诉讼参与者在其角色就位之后(Role Taking),各履其职,既彼此互动又相互牵制,任何角色的恣意可能性都受到了最大程度的压缩。[U]同时借助参与程序缓释了对抗情绪,强化了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对此,伯尔曼曾有过精彩的论述:“施用这类标记(法官袍服,法庭布置,尊敬的辞令),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得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体会到,肩负审判重任者必得摈除任何个人癖好,个人偏见,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强使自己的个性依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于是,法律正义的崇高信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公平就被戏剧化了。” [V,23、24、25]法官角色扮演者一方面要关注司法裁断的实质正义,一方面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这些角色定位或互相关联,毕竟二者都在于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若能共同实现固然皆大欢喜,但不争的事实是,一方面是堆积如山的案件,一方面是法院系统的定编定岗,司法人员严重短缺。 面对此困境,从稀缺司法资源配置的视角来审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当中任何一个角色定位必然会对另一角色定位造成挤出效应,从而严重影响法官角色扮演者的成功感,至此法官角色紧张恐难以避免。
同样将视线转回到司法实务的场景当中,戊小组的调研围绕法官在裁判中更注重实体公正还是更注重程序公正共访谈了250名法院工作人员(包括助理审判员以及法院书记员),其中基层人民法院100名,中级人民法院100名,高级人民法院50名,具体数据如下表四。从统计数据中不难发现:法官在裁判当中一般要同时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这两个不同的角色定位。此外,从表格当中还发现法院层级越低,对于实体公正的关注程度越高,而法院层级越高则更加关注程序公正。这或许与低层级的法院案件标的较小,案情较为简单,且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关联更为密切,因而更加注重案结事了的实体公正。而层级越高的法院所处理案件的案情一般都比较复杂,因而更加注意注重从程序公正的视角来缓释双方当事人间的紧张关系,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有关系。深处角色超载、角色冲突、角色紧张三维困境中的法官将如何超越角色困境俨然是我国司法改革当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大命题。法官固然可以用脚投票,但更多的个体出于对法治的信仰毅然选择了坚守。[20 ]那如何在法庭辩论剧的舞台上塑造一个成功的法官角色,简言之回归常识与理性,尽力满足不同角色定位的多元化合理诉求。申言之,法官意欲突出角色定位的重重困境,既需角色战略调控,又需角色战术指引。
(一)角色战略调控所谓角色战略调控,我们不妨借鉴Rahim,M.A及 Bonoma曾提出的处理角色困境的模式[21]将法官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地位不同或者主体不同(详见上图 一)所面临的不同角色定位定义为A角色与B角色,当面临A角色与B角色间的角色冲突(角色超载及角色紧张同理,这里仅以角色冲突为例予以说明)之时,无非存在三种选择:(1)正和策略,即最大程度地满足A角色和B角色之诉求,法官角色扮演成功,实现共赢;(2)混合策略,A角色与B角色各作出一定程度的妥协退让,最终实现彼此可承受范围之内的有所折扣的角色扮演;(3)零和策略,即A角色和B角色的诉求均未得到满足,引发表演崩溃(Performance Disruptions)。[22](如下图八所示)显而易见,正和策略是上策,即在法官角色塑造的过程,宏观审
所谓角色战术指导,我们不妨借鉴戈夫曼为成功实现舞台“印象管理”艺术所提出的具体措施,帮助处于角色困惑中的法官早日走出困境。(如下图九所示)戈夫曼所主张的“防卫表演崩溃”的举措包括:戏剧表演的忠诚(Dramaturgical Loyalty);戏剧表演的纪律(Dramaturgical Discipline);戏剧表演的谨慎(Dramaturgical Circumspection)。[F,183、185、187]所谓戏剧表演的忠诚是指剧班成员为了成功实现角色扮演,其在角色互动中必须遵从特定的道德义务。具体到法官角色突围当中,即为了最大程度地呈现预设角色,法官必须遵从于法律的基本精神,谋求一种独立但不孤立的状态。所谓戏剧表演的纪律是指演员在饰演角色中既要入戏,但又要避免过分陶醉于饰演角色中不可自拔,进而妨碍表演任务的实现。具体到法官角色突围中,即要综合考量诉讼当事人所提出的多元化合理诉求,但不可入戏过甚,应将案件事实要件与自身情感酶素适当隔离,避免嫉恶如仇式的情感内嵌,寻求一种综合但不混合的心境。所谓表演的谨慎是指演员在角色扮演中要审慎缜密,寻求戏剧角色与演员二者间的最大公约数,避免角色扮演
法官角色其不仅是常识理性进入法律疆界的介质,更是法律元素融入社会舞台的载体。正是就此而言,法官是法庭辩论据中的主角,法袍法槌是道具,法院审判庭是舞台,当事人的诉讼事由是剧本,至此便构成了完整的戏剧要素。伴随着近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颁布,深化法官群体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W]主角能否入戏将是司法改革这出舞台剧成败的关键之所在。深陷三维困境中的法官将以何种面貌出演这场舞台剧----是碌碌无为还是不辱使命,现在下定论都为时过早,毕竟只有那一份份逻辑自洽,情理兼备的判决书才是检验其角色成败与否的标尺。
[16]参见黄国昌:《比较民事诉讼法下的当事人图像》,《政大法学评论》2003年第76期,转引自路而启:《法官角色论—从社会、组织和诉讼场域的审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5页。
[17]由于正在监狱关押的被告不便接受采访,本统计当中的被告仅包括了已经宣判无罪或者处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这在微观层面可能会对统计结果有一定的影响,但基本代表整体的趋势。
[18]沈家本曾在《进呈诉讼律拟请先行试办折》中指出:“窃维法律一道,因时制宜,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转引自陈学权:《论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重》,《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第106页。[19]何涛:《越是困难 越应坚守》,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406/17/159071.shtml,2014年7月20日。[20]Rahim M.A及 Bonoma曾将处理角色困境的模式划定为五个类型:统合型(对于自己和别人都高度关注);施惠型(舍己为人);支配型(损人利己);逃避型(两者皆漠不关心)和妥协型(两者皆适度关心)。Rahim M.A. & Bonoma T.V., ‘Managing organization conflict: A model for diagnosis and intervention’, Psychological Reports44(1979), p.1327. 转引自代志鹏:《司法判决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基层法官角色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7页。[21]Rahim M.A. & Bonoma T.V., ‘Managing organization conflict: A model for diagnosis and intervention’, Psychological Reports44(1979), p.1327. 转引自代志鹏:《司法判决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基层法官角色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7-178页。[22]Rahim M.A. & Bonoma T.V., ‘Managing organization conflict: A model for diagnosis and intervention’, Psychological Reports44(1979), p.1327. 转引自代志鹏:《司法判决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基层法官角色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8页。【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该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司法制度)2015年第7期全文转载,同时进入《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5年第7期推荐论文篇目】
责任编辑:张玥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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