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上午,蒙山县原副县长盘远和受贿案,在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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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45万元,蒙山县原副县长一审获刑十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盘远和利用其先后担任兴安县人民武装部政委、蒙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易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45万元和名牌手表一只。盘远和则为他们在参与拍卖出让地块、承揽城市建筑项目、项目中标提供帮助。
法院审理认为,盘远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审判长:
被告人盘远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宣判后,盘远和在法庭上表达了悔意。
被告人 盘远和:
我作为被党和人民培养多年的干部,走到这一步很不应该,很后悔,争取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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