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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看点:2016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你该关心的,都在这里

2017-03-15 广西综艺频道



小编导读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西首例汽车消费“退一赔三”案尘埃落定;桂林天价娃娃鱼不法商家遭重罚……2016年,广西各级工商部门、消委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能,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8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05万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667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查处违法侵权案件中,选出了十件为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典型案例背后都有哪些深意?房产领域维权难,汽车消费纠纷多,预付卡消费陷阱不断,面对商家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强势与傲慢,消费者又该如何自处?




 一、南宁市晶晶亮游泳馆预付卡群体消费纠纷案


  2016年6、7月份,南宁市多位消费者投诉称在南宁市晶晶亮游泳馆办理了预付卡,现游泳馆因故停止营业并拒绝退卡退款,侵害了众多消费者权益。


  经查,游泳馆2010年8月开业,至2015年11月因场馆投标事宜停止经营。停业期间,游泳馆负责人通过群发短信、现场设点、电话告知等方式,鼓动消费者到有关政府部门或拨打12345市长热线电话投诉,企图借助群体投诉给政府部门施压以解决其投标问题,而对消费者退卡退款要求,则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引发消费者强烈不满,影响社会稳定。


  根据调查结果,西乡塘工商质监局、消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时行政约谈游泳馆负责人。截至2017年2月15日,游泳馆共对168位消费者累计退款2.31万元。目前,退卡退款仍在进行中。



消费提示


  1、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消费时,应当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要保留好相关收款收据等凭证;


  2、要根据自己实际需求理性办卡,千万不要受商家折扣优惠而冲动消费,折扣越大,风险就越大;


  3、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或者消委会投诉维权。




二、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消费欺诈“退一赔三”案


  2015年1月14日,消费者王女士夫妇与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鹏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以4.5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北京牌轿车,并委托该公司上牌。翔鹏公司向王女士夫妇交付车辆时,《新车PDI检查表》显示该车的里程表读数为33.7公里。


  使用一段时间后,王女士夫妇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经柳北区法院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曾办理过临时号牌和交强险,并在公路上长距离行驶,实际行驶里程远超过33.7公里,超出新车所允许的合理行驶里程。经营者在销售车辆时没有告知消费者上述事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让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涉案车辆的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


  2015年8月,柳北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所签合同,翔鹏公司退还王女士夫妇购车款4.55万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等六项费用8643.31元,另增加赔偿购车款三倍即13.65万元。翔鹏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王女士夫妇将涉案车辆退还。

 

  该案为广西首例汽车消费“退一赔三”维权案例。


消费提示


  1、买前多了解汽车知识,切勿仅凭外观或者经销商的优惠折扣而冲动购买。


  2、详细阅读购车合同。经销商口头承诺的各项优惠及售后服务,一律写进合同。


  3、验收车辆时不马虎,确保无问题再签接,以免签字后造成不必要麻烦。


  4、查验是否有新车合格证,以避免因无合格证不能上牌,买到抵押车。


  5、做好售后维修记录。此外,要保存好发票、汽车三包凭证或承诺条款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消费纠纷时到当地工商局、消委会进行维权。




 三、桂林市秀峰区江边美食坊“天价鱼”消费欺诈案

 

   2016年4月18日晚,消费者王女士一行到桂林市秀峰区江边美食坊(下称经营者)消费就餐时,店员向他们推荐了一种“味道很好”的鱼,在未告知品种、具体价格、未经消费者认可的情况下,直接将鱼摔死加工成啤酒鱼,让消费者签单消费。


  此时王女士才得知,这种鱼是娃娃鱼,单价每斤1500元,摔死的鱼重3斤3两,总价5000元。王女士一行拒绝签单认可,遂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并报警。经警方调解,王女士未就餐当场结账1500元后离店。


  经桂林市物价局调查核实,经营者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退还消费者王女士1500元餐费。


消费提示


  消费者外出用餐时要看清菜谱,谈好价格,看好质量和重量, 确认清单,明白消费。一旦遭遇类似被侵害行为的发生,应及时向当地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梧州藤县藤州博爱诊所假冒“新农合医保定点”医疗单位诱导消费者(患者)治疗案


  2016年3月2日,藤县张某同其家人投诉称:藤县藤州博爱诊所欺骗误导患者,要求工商部门对该诊所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经查,藤县藤州博爱诊所在没有获得新农合医保定点单位资格的情况下发布广告,宣称“诊所是新农合、医保定点单位”,以此吸引患者就医,并通过增加医疗项目和费用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收取张某治疗费用7千多元。张某同其家人要求诊所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治疗费用,但该诊所以各种理由拒绝报销。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诉前调解,藤县藤州博爱诊所同意赔偿患者张某1.2万元。对藤县藤州博爱诊所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藤县工商局依法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消费者不要轻信社会上的小广告,有病就医要到正规有保障的医院治疗,了解清楚病情、治疗的项目、如何收费,根据自己的病情和开支的承受能力正确就医,并注意收集好所有的收费票据。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北海市养颐乐保健公司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损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案


  2015年11月16日,北海市消费者黄某某投诉称:北海市“养颐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颐乐” 公司)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时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请求依法查处。


  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分局立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虽然产品被描述的天花乱坠,但是,现场负责人根本没有办法提供所销售的产品具有治疗功能的证书文件。


  海城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10126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计46,800元。


消费提示


  1、警惕以“免费”为噱头的推销陷阱,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跟风参加此类活动,不要轻易相信夸大其词洗脑式的虚假宣传。


  2、正确认识和理性选购保健食品,切勿以保健品替代药品进行疾病治疗。疾病应早日去正规医院检查身体,查找病因,对症下药。


  3、坚持品质消费,按需消费。


  4、要及时、依法、主动维权。




六、钦州市联达百货商场购物卡使用期限消费纠纷案


  消费者邓先生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在钦州市联达百货商场(以下简称“联达商场”)购买了两张购物卡。2016年春节假期间,邓先生到该商场购物结账时被收款员告知,所持购物卡2013年底已过期不能使用了,而此时两张购物卡上余额共计2528元。


  邓先生与该商场交涉认为:购物卡上没有明示消费期限,商场没有就购物卡消费期限对消费者进行公示告知。现商场仍在营业,却单方面宣布购物卡已过期作废,属于单方面的违约失信行为。


  钦州市钦北区工商局、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经调查,确认联达商场的行为属于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邓先生更换新卡后继续使用。


消费提示


  1、要“小额消费”。办卡时,尽量不要选择大面值的消费购物卡,需要时随时充值,避免大的损失。 


  2、“熟知条款”。办卡要认准书面合同,特别注意合同中违约责任、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 


  3、要“查询备案”。办卡时,查询该商家是否已在商务部门备过案,了解存管保证金事宜。


  4、要“及时报案”,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七、河池宜州市增压泵漏电致人死亡纠纷案


  2016年2月29日,宜州市北牙乡村民覃某某、蓝某某夫妇投诉,称其女儿覃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到经销商宜州市博成五金机电商行购买一个型号为“威威9000”的增压泵自用。2016年2月24日晚,覃某某洗澡时,因该增压泵出现严重漏电事故,导致覃某某触电倒地,后因伤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覃某某、蓝某某夫妇要求经销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6.6804万元。


  经调查,投诉所称“威威9000”增压泵实为“ww冷热水豪华增压泵”,经销商所售“ww冷热水豪华增压泵”外包装、泵身、说明书均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也未有警示性标志或者警示说明。


  投诉方缺乏基本安全常识,将涉事的“增压泵”裸露安装卫生间内,距离花洒出水位置不足50厘米,没有任何遮盖物,且没有按照商家提示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经组织双方调解,鉴于覃某某在安装使用产品过程中存在过错,生产商同意一次性给予死者家属补偿金共计16万元,投诉方表示接受。


消费提示

   

  1、购买电器产品要到证照齐全的商店或品牌专卖店购买,要选择知名信誉好,品牌口碑好的商品,并索取保留发票或购物凭证;  


   2、要由专业人员按标准要求程序安装,调试,并请教安全使用事项、程序,确认可以正常使用、会使用后再使用;


  3、要严格按照安全使用规程使用,发现问题不能勉强使用,要及时向售后服务申报及时维修,确保安全再使用。




八、广西好用农资公司金秀县头排镇第一分公司推销肥料虚假误导致果农损失纠纷案


  2016年2月24日,金秀县果农李某投诉称:其于2016年1月21日在广西好用农资有限公司金秀县头排镇第一分公司(下称当事人)购买化肥,1月22日,按当事人告知的施用方法给自己种的果树进行施肥,在随后15天内已有500多颗果树枯死,且果树病情仍继续蔓延。李某怀疑当事人销售的肥料有质量问题,与当事人交涉,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


  接到投诉后,金秀县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当事人到果农李某的果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实果农李某的果树受损属实。


  执法人员又对当事人的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肥料在农业部门注册的施用范围是蔬菜、水稻等经济作物,但是当事人却推荐果农李某施用在果树上,存在明显的误导行为。


  3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赔偿果农李某4万元。对当事人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执行标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工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1、农民消费者在购买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时,要向经营者咨询清楚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做到科学施用。要保留好经营者的对外承诺和购物发票或凭证。对产品使用有疑惑的, 主动咨询专家;


  2、在销售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生产资料时,必须清楚明确地提醒和告知消费者相应的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避免因不合理操作而造成损失。




 九、桂林顺景汽车销售公司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案


  2016年2月25日,桂林市消费者周先生(下称消费者)投诉称,桂林顺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销售汽车时违背其意愿,强制搭售机动车商业保险,请求依法处理,维护其权益。


  经查,2015年12月19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消费者从当事人处购买一辆某品牌汽车。


  2016年1月上旬,消费者办理完贷款手续提车时,当事人要求消费者在贷款期间必须在当事人处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全险,并收取购买保险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当事人当场将保险保证金退还给消费者。对当事人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收取保险保证金搭售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行为,桂林市工商局依照规定,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在消费者在购买家用汽车时,要详细阅读购车合同。对经销商口头承诺的各项优惠及售后服务,一律列写进合同。发现合同中出现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要理直气壮拒绝,并要求修改。对经营者拒不改正的,主动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十、南宁市颖凯投资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


  2016年3月21日,南宁市张女士投诉,称其2015年与南宁市颖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明确了商品房面积165.4㎡,金额500万元。2016年3月初张女士验房的时候发现房层高度在设计图纸上是7.5米,实际房层高度却不到4米。经询问,该房地产公司对房屋进行了隔层,将上隔层另外作价销售,如张女士想要上隔层的话需要再加付230万元。


  张女士认为商家涉嫌合同欺诈,侵犯了其权益,请求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2016年3月24日,经南宁市工商局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公司只收取隔层材料费10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0万元。


消费提示


  1、房屋买卖是否合法看“五证”。 “五证”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合同签订要慎重,消费者有权就合同条款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并确认合同条款项。对于存有“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可以拒绝签订或者另行备注约定;不能轻信销售人员的宣传或者口头承诺,必须书面确认或列入合法条款。


  3、建议要求开发商使用2014年国家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来进行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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