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煤气爆燃,女子全身烧伤,该找谁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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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出租屋因燃气爆炸事故致全身烧伤,达到一级伤残,差点丢了性命,她该找谁要赔偿呢?
事件回顾
刘女士在某超市工作,一天上午,她用煤气灶煮面,而后到卫生间洗澡,出来时,发现煤气灶灶火熄灭。而面还没有熟透,于是刘女士也没有多想,就想重新打燃煤气灶,但是她刚扭动电子打火器,随着啪啪作响,她周围瞬间爆燃一团火焰,将她包裹住。
原来,煤气灶熄火后,煤气持续泄露,导致屋内全是煤气,刘女士在重启燃气灶时,引爆了空气中的煤气。而后,刘女士被紧急送到医院,全身诊断为一级烧伤,先后花费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等费用30余万元。
刘女士是在帮王某打工,而王某又租用房东林某的房子,燃气是燃气公司提供的。所以,现在刘女士要求雇主王某、房东林某、燃气公司赔偿医疗费用65万余元,后续医疗费用50余万元,护理费120余万元,误工费12万余元,伤残赔偿金94万元,以及交通、精神损害费等等,以上费用共计386万余元。
刘女士因为这起事故差点丢了性命,虽然生命保住了,但全身烧伤,达到一级伤残,这对以后的生活还是有很大影响。那么,这起案件中,雇主王某、房东林某、燃气公司都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雇主王某在此次案件中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刘女士在工作期间遭受损害,对于该损害,事发前,雇主王某如果存在没有对该煤气灶进行日常检查等过错,那么王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林某作为出租方,具有保障租赁物适租的义务,如果林某没有尽到该义务而造成刘女士遭受损害的话,刘某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燃气公司与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中约定了,其具有保障用户用气安全的义务,燃气公司因违反了该保障用户用气安全的义务,没有对燃气设备进行检修,从而导致刘女士遭受损害的,燃气公司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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