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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将奔驰借给闺蜜,对方却让债主给开走了,怎么办?

凤观荆楚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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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将名下一辆京牌奔驰车借给好友,好友的丈夫因债务关系私自将车辆转手给债主,其行为是否涉嫌诈骗?


事件回顾


四年之前,王女士出于朋友情谊将自己名下的一辆京牌奔驰车借给了好友贾某。在贾某使用过程中,因其爱人与刁某发生借款债务关系,刁某上门催债,贾某在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奔驰车给予刁某使用,从此刁某和车辆都杳无音讯。始料未及的王女士得知情况后曾多方寻找车辆下落,均未有结果,无奈之下将贾某和刁某起诉至法院。


但刁某始终没有露面,车辆下落更是无从查找。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但是王女士和法官都没有放弃对这辆汽车的寻找。


今年2月中旬,王女士终于通过朋友打听到刁某一直想找个合适的买家将占有的这辆奔驰小轿车出手,并已委托专人代办此事。于是王女士找朋友帮忙“客串”买家和刁某委托的卖车人取得了联系,并及时和法官沟通了进展。


收到王女士提供的相关线索后,法官立即将案件进行汇报,同时组织警力和人员,迅速出发赶赴约定的交易地点。


经过一个小时的斗智斗勇,执行法官扣押车辆,现场仔细核对车架登记号等各项车辆参数,全部确认完成后将涉案车辆发还王女士。


那么,贾某的丈夫私自将王女士的车转手给债主,是否涉嫌诈骗?刁某霸占奔驰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诈骗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王女士是自愿将车辆借给闺蜜贾某使用,贾某的丈夫因债务关系私自将车辆转手给债主即刁某,本案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贾某的丈夫将王女士的车辆转手给刁某的行为,刁某霸占奔驰的行为,无任何依据,应当承担及时将车辆返还给王女士的责任,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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