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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地铁站台玩耍受伤,家长、地铁谁负责?

凤观荆楚 2023-02-18


孩子与伙伴在地铁“赛跑”,家长不予制止反而在言语上给予鼓励,最终孩子骨折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判决其家长承担主要责任。

据悉,2020年9月20日18时许,杨某某、毛某某及其他三名小孩结束培训课后在各自家长的陪同下,在武汉市惠济二路地铁站站台等候地铁。

在等车期间,杨某某、毛某某等五名小孩居然在站台上比赛跑步。杨某某的母亲汪某见状并未予以制止,反而向孩子们喊道:“看谁跑得快!”而毛某某的母亲陈某则在一旁专心致志地处理工作,未注意到孩子们的活动。

事故发生时场景 (图源极目新闻)

然后,正当家长们放松警惕的时候,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快速奔跑过程中,到达墙壁时,杨某某将右手撑在墙壁上。而就在这时,紧跟其后的毛某某来不及停住,与其发生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右手受伤。后杨某某送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住院治疗17天。

事发后,杨某某要求毛某某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双方在协商未果后,杨某某将毛某某及其父母诉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受伤发生于杨某某、毛某某及其他未成年人在地铁站台内嬉戏追赶过程中。地铁站台空间较小,并非游戏玩耍场所,未成年人在该空间内追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杨某某之母汪某及毛某某之母陈某当时正在事发现场,其应当对上述危险性具有充分认知,并阻止各自子女继续从事存在潜在危险性的玩耍行为。

但杨某某之母汪某和毛某某之母陈某并未履行起应尽的义务。结合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各方存在的过错程度,故法院认定陈某、毛某某对杨某某的损害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对杨某某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损失8万余元,酌情支持8000余元,对杨某某主张的其他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王丽鹏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要强化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小孩在公共场所的安全注意义务,让每个小孩生活更安全更幸福。

来源:极目新闻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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