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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闪离” 丈母娘将女婿告上法庭:“见面礼”究竟该不该还?

凤观荆楚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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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结婚不到半年就离婚,甚至连婚礼都还没来得及办。 对于这场“闪离”婚姻,丈母娘将女婿告上法庭......


事件回顾


女儿结婚不到半年就离婚,甚至连婚礼都还没来得及办。这场匆匆谢幕的婚姻,让丈母娘心里很是别扭。自己给出不到半年的 1 万 8 千元 “见面礼”(俗称“叫钱”),就这么打了水漂?最终,她诉至法院,要求前女婿退回礼金。


据了解,此前,小张和小李按照当地风俗先办了订婚。订婚当天,小张作为男方,向小李送出彩礼现金 20.8 万元和一些金器、钻戒,小张父母也赠与女方“见面礼”。小李的父母离异,订婚当天,小李母亲没有到现场参加仪式和宴会,事后,小张和小李一同前往拜访,小李母亲拿出1万8千元给小张作了“见面礼”。


订婚不久,两人领了结婚证。然而,才过去了半年,两人婚礼都还没办,小张就来到法院,要求与小李离婚,并要求小李返还所有彩礼。在法庭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离婚。调解过程中,双方一致明确彩礼返还问题已经处理好。


小夫妻的闪婚闪离,成了小李母亲心里的“一根刺”。近日,小李母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退还1万8千元见面礼,理由是给“见面礼”是以两人结婚为目的,现在男方过错导致离婚,“见面礼”应该退还。


那么,小李母亲能拿回这比钱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前提,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大额财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有相关条件,“见面礼”是一方父母对初见女婿或者儿媳的一种赠与的行为。本案中,小李母亲给予小张的1.8万元“见面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已经交付完成,所以小李母亲不能再撤销赠与,要求小张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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