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8楼坠亡,家长得知原来因为保姆在电梯里干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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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从楼上坠亡,家长悲痛万分的同时却得知,事情根本不像保姆口中所说,孩子是因为她的过失而错过抢救最佳时机的?近日,一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回顾
6月14日晚,浙江杭州。保姆吴某带陈先生的孩子下楼玩耍时,将孩子独自遗留在电梯轿厢内,导致不到两岁的孩子在电梯上升到8楼后,独自走出电梯,并从楼道翻出窗户坠落至二楼平台死亡。
事发后,他查看了家中的监控录像,才震惊地发现,吴女士带孩子一直不用心,“包括事发当天下午,她也是自己先进电梯,孩子后面跟进去的,还好孩子跟得快,如果跟得慢一点,就被电梯夹到了。”
监控录像显示,6月14日20时05分许,保姆吴女士与女童小桃(化名)乘坐电梯到达1楼,随后吴女士拉着滑板车先行走出,当她回头时才发现,小桃没跟出来,很快电梯门关闭。随后,小桃独自被困在电梯内。20时06分07秒,电梯在8楼打开,小桃跑出电梯,在监控录像里消失。不久,小桃从8楼坠至2楼平台身亡。
事后,小桃家人质疑保姆以下几点:小桃本在家楼下玩耍,保姆却要带孩子出去玩;保姆出电梯时玩手机,没有带着孩子一同出来;电梯在1楼停留的30多秒和小桃到达8楼后,保姆没有采取施救措施;小桃独自留在电梯8分钟后,保姆才给家属打电话,期间还撒谎。此外,小桃父亲陈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吴女士48岁,简历显示有多年育儿经验,持有高级母婴护理师证,家属提供每月支付8000元。
而女童母亲认为保姆在说谎并提出几点质疑并表示,“先追究保姆的刑事责任,后续将继续追究保姆和物业的民事责任。”女童母亲称一定要给孩子一个交代,让过失者付出应有的惩罚。
请问保姆没有尽到照顾责任,并且致使女童死亡,该承担什么责任?物业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保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导致女童死亡,该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她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物业有义务保障本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物业对于事发地的窗台及窗户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其对女童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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