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冲上高速逆行被撞身亡,高速公司要赔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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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电动车在高速逆行,意外被撞身亡,结果,家属却状告高速公司索赔38万元……
事件回顾
18岁的王某是重庆某职业学院的学生。2021年中秋节假期前夕,王某打算回湖南老家和家人过节,为了抄近路,其决定骑电动车上绕城高速,到重庆北站再下高速,然后乘火车回家。
事发当晚21时13分,王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从收费站ETC通道闸口的小缝隙处,进入G5001重庆绕城高速,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走出收费室追赶王某,但王某开得很快,工作人员追赶未果。
随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高速公路巡检部门反映,并向高速巡警报告。此时,男子朱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高速上正常行驶。22时28分许,朱某驾驶的小轿车与王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则被当场撞飞。
事故发生后,朱某及时报警并拨打120,120赶到现场后,医护人员对王某实施了抢救,但其因伤势过重,最后抢救无效死亡。
很快,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王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驶入高速公路的行为有较大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由,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以朱某未尽到驾驶人应尽到的观察义务,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缺乏警觉性为由,认定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没想到的是,2022年1月,王某父母一纸诉状将高速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高速公司要对其儿子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类损失共计97万,高速公司应当赔偿38万。
那么,王某父母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高速公司到底需不需要对王某的意外担责?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21时13分,王某通过收费站ETC通道闸口的小缝隙处,进入G5001重庆绕城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后及时采取追赶、制止措施,并向高速巡警报告,但追寻未果。高速公路作为相对封闭的区域,高速公司的处置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况,即不存在过错,也就无需承担责任。而且,王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明知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危险性,仍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综上,高速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不应为王某的意外承担责任,那么王某父母向高速公司的索赔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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