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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报多个典型案例,这些行为将被处罚

凤观荆楚 2023-02-18

武汉市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武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口罩质量、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燃气具安全等重点领域问题,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合格口罩、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燃气具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违法案件,有效地震慑了违法分子。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御方堂新药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2022年3月5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移送函》,显示当事人配送给其分公司九峰店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020032503)经抽样检验不符合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医用外科口罩1500只,全部配送至湖北御方堂新药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峰店,货值金额为15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22年5月17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批次医用外科口罩570只、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惠铭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惠健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2022年5月13日,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0211210001)经抽样检验不符合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医用外科口罩2200只,货值金额为55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22年8月8日,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批次医用外科口罩627只、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市福芝星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不符合经营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口罩案
2022年5月17日,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三份,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三个批次医用口罩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批号为2021101801的“六诊观”牌医用外科口罩1000只,批号为20220402的“晨康”牌医用外科口罩2000只,批号为20220202的“恩惠”牌医疗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4000只,货值金额为4200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2022年7月27日,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批次口罩4092只、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市江夏区清一奢蛋糕店在食品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2022年5月19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从当事人处购买的生日蛋糕上镶嵌的玩具车塑料味严重,怀疑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经查,涉案玩具车系该店从网上购进,为塑料材质,无产品标签标识,无合格证明文件证明其为食用级,经抽检不符合《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
当事人在食品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8月11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3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颐和文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2年3月14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经查,位于校园周边的当事人于2021年9月25日晚向三名未成年人销售标称“鹤顶红”的葡萄酒(配制酒)各1份。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5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市青山区轩糖烘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6月9日,武汉青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校园周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存放有超过保质期在售的卫龙辣条、天阁酱鸭翅、周长江小豆条、卫龙素食大面筋、百草味津酥大麻花、三只松鼠兰花豆等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7月28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玉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4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校园周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存放有白鲨牌五星肠粉、小胖丁爆破瓶装爆米花等食品原材料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已拆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原材料及食品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7月26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荣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滠口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2年3月24日,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转办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92#、95#)经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同批次92#车用乙醇汽油6500L,售出1053L;购进95#车用乙醇汽油3500L,售出554L,货值金额为69603.28元,违法所得1518.28元。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已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从重处罚的情形,2022年5月10日,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没1581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刘亮毛巾商行销售侵犯“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香皂案
2022年3月29日,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辖区汉口北一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并依法扣押涉嫌侵犯“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皂1000箱。经查,上述香皂箱体和盒体包装标注有“舒肤佳@香皂”“舒肤佳Safeguard”“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河路一号”等商标和厂名厂址信息,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侵犯“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委托价格鉴定部门鉴定,认定上述香皂批发价格均为272元/箱,货值金额为27744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香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5月10日,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涉案香皂、罚款2774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市江夏区万和电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具案
2022年2月23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2台“万宝”牌燃气单灶和1台“万宝”牌燃气双灶没有熄火保护装置,1台“老板”牌自然排气式燃气热水器未配备标准排烟管,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同规格“万宝”牌燃气单灶5台,售出3台;购进同规格“万宝”牌燃气双灶1台,未售出;购进同规格“老板”牌自然排气式热水器1台,未售出,货值金额为740元,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4月22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燃气具、罚没8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武汉公布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武汉市长江“十年禁渔”持续推进,渔业资源有效恢复,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鱼翔浅底、江河湖景令人沉醉的同时,仍有不法分子以电鱼、锚鱼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
11月5日,武汉市禁捕办公布了今年以来多个非法捕捞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进一步进行社会警示教育。
长江“十年禁渔”,渔政、公安部门对非法捕捞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不可有侥幸心理。
案列一
李某、程某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案
2022年1月16日14时,武汉“渔政天网系统”发现在长江武汉汉南段东荆河河口水域有人疑似正在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接到通报的长航公安武汉分局联合武汉市汉南区渔政部门紧急出动,将正在该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非法捕捞行为的李某、程某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白鲢2尾,鱼竿2根、钩刺耙刺(三本钩)10个、钩刺耙刺(蝴蝶钩)20个。警方将现场查获的渔获物予以放生,犯罪工具予以扣押。随后,警方依法对该案立案侦察。
2022年6月,该非法捕捞案被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刑事判决,两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该起案件是长江武汉段首起被刑事判决的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非法捕捞案。
案列二
金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案
2022年6月5日20时左右,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接到新洲区仓埠街的巡查人员报警,在仓埠街宋江咀村发现一名嫌疑人正在实施电鱼。
接警以后,水上分局迅速调度白浒山派出所前往处置。民警抵达位于仓埠街宋江咀村的现场,发现嫌疑人背着电瓶,手持电舀子进行违法捕鱼,随即对其进行控制,现场查获电鱼设备一套、渔获物15.06公斤。
民警严格落实《水上分局关于对“电、毒、炸”非法捕捞案件侦办的指导方案》,随即开展打击此案的全链条侦办工作。经过审查,嫌疑人金某某并不只是单纯的个人违法电打鱼,在其背后更是存在着一整个涉及非法捕捞的链条。
6月6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在新洲区仓埠街追查到组装和销售金某某电鱼装备的店铺“细某建材、电瓶”,随即通知新洲区仓埠街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相关处罚。目前此案嫌疑人金某某已移送检察院进行起诉。
案列三
王某某、杜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案
根据前期线索摸排,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非法捕捞时间规律后,于2022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调度白浒山派出所,在新洲区举水河辛冲街和二份湾水域进行布控。
经过三小时的蹲守,民警最终在新洲区辛冲街刘湖村七组的举水河边,将使用刺网实施违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现场查货木制船一艘,刺网一副,渔获物18.78公斤。
经过审查,王某某是与妻子杜某某一起下刺网进行非法捕捞。随后,白浒山派出所将杜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目前此案侦查终结,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案列四
陈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案
2022年7月11日16时30分,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通过“渔政天网系统”开展视频巡查时,发现一名嫌疑人正在江岸区长江与府河口交汇处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
确认相关信息后,执法人员立即出动执法艇前往该水域进行处置。当日17时10分,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违法捕捞工具锚鱼竿1根,钩刺耙刺(蝴蝶钩)2枚;渔获物一尾(2.3公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对嫌疑人陈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没收渔获物、捕捞工具的处罚。
案列五
童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案
2022年10月10日14时30分左右,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长江大保护专班通过“渔政天网系统”,在汉南区长江边的东风闸滩地迅速锁定一名涉嫌违法打甲鱼的人员。该专班即刻派出4名民警实施抓捕。
然而,就在民警出发时,嫌疑人已带着非法捕捞工具及渔获物(甲鱼),驾车逃离现场。
绝不能让嫌疑人逃脱!通过对车辆的密切跟踪,民警在洪山区青菱乡湖塘一路的红灯路口将童某某驾驶的车辆拦停并将其抓获。现场查获甲鱼一桶(约20只),甲鱼枪一支。
目前,违法捕鱼的嫌疑人童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中。

宜昌通报5起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例

天气持续晴朗干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五峰持续针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现将近期5起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违法行为人蔡某某,男,53岁,现住五峰镇书院坡。9月2日18时许,五峰镇派出所接到反映:五峰镇香东村1组有焚烧秸秆情况。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系蔡某某在自家农田内焚烧秸秆,民警责令违法行为人蔡某某扑灭明火,因违法行为人蔡某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蔡某某警告处罚。

案例二
违法行为人唐某某,女,71岁,现住五峰镇石梁司村1组。9月8日10时许,五峰镇派出所接到反映:五峰镇书院坡有人焚烧枯枝落叶。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系唐某某在自家农田内焚烧枯枝落叶,处警民警责令违法行为人唐某某扑灭明火,因违法行为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唐某某警告处罚。

案例三
违法行为人赵某,男,62岁,现住五峰镇香东村7组。9月10日17时许,五峰镇派出所接到反映:五峰镇香东村7组有人焚烧枯枝落叶。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系赵某在自家农田内焚烧枯枝落叶,处警民警责令违法行为人赵某扑灭明火,因违法行为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赵某警告处罚。

案例四
违法行为人马某某,女,64岁,现住五峰镇水浕司村9组。10月16日9时17分,五峰镇派出所接到反映:五峰镇水浕司村9组有人放火焚烧枯枝落叶。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系马某某在自家农田内烧火粪,处警民警责令违法行为人马某某将火源扑灭,因违法行为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马某某警告处罚。
案例五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77岁,现住五峰镇小河村10组。10月19日15时许,五峰镇派出所接110指令称:五峰镇小河村8组有人放火烧山林,要求处理。接到报警后,处警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调查得知:当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在明知县人民政府颁布了森林防火戒严令的情况下,仍在位于五峰镇小河村8组小地名为小岔子的承包田内,使用打火机将枯枝落叶点燃,进行烧荒,该火堆被点燃后迅速蔓延,过火面积约2㎡,后在小河村“两委”干部及五峰镇消防执勤站的帮助下,将该山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记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罚款100元的处罚。

来源:长江日报、湖北之声、三峡晚报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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