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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致5车相撞,当场死亡后家属有无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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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8月3日,陕西西安,冀某(男,48岁)驾车行驶时突发疾病,所驾车辆失控致5车相撞。事故中4名伤者已送医救治均无生命危险,驾驶人冀某死亡。目前,该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那么,驾驶人冀某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吗?其家属有无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因驾驶人冀某驾车中突发疾病导致5车相撞造成了交通事故,虽然冀某已死亡,但仍应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范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各方当事人依法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冀某的家属对冀某应承担部分不负有连带责任,但冀某继承人应再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冀某债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那么对冀某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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