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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不遵父亲遗嘱支付祖父生活费?真相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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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为妥善处理遗产,安排好父亲和女儿今后的生活,王某立下代书遗嘱,将其名下房产和存款留由女儿继承,但在遗嘱中写明其中一套房产由王某父亲免费居住至百年,并要求女儿在继承存款后每月支付王某父亲生活费1.5万元。该份遗嘱指定了一位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王某去世后,王某女儿继承了王某的房产和存款,并按期支付爷爷生活费,没想到,几个月后王某女儿便拒不支付。于是,爷爷将孙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遗嘱支付每月生活费1.5万元。
原告因身体原因不便到庭,其律师及长子作为代理人到庭。被告到庭后表示,自己并非不给爷爷生活费,而是爷爷的其他子女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老人从住处接走,送到外地养老院。原来每月1.5万元费用包括1万元生活费和5000元保姆费,现在其他子女将保姆赶走,即使被告支付生活费,也仅需要支付1万元。原告及原告子女之间发生过多起诉讼,现原告的生活费实际由原告的其他子女保管,需确保该款项确实用于原告养老。
那么,王某女儿还应继续支付每月1.5万元生活费吗?如果拒绝支付会负法律责任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女儿按照遗嘱继承了其遗产,那么在依据遗嘱取得财产权利的同时也承继了每月向王某父亲给付1.5万元生活费和保障居住权的义务。如果王某女儿拒绝支付,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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