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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一任职多年村干部被判刑一年,罚款十万!竟敢干这事
近日,由瓮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某行贿案,现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其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孙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系县检察院监督县纪委、县监察委立案调查案件。
庭审现场
孙某某是一名任职多年的村干部,2004年至2018年10月在建中镇建中村、凤凰社区任职,先后任文书、村主任、副支书、副总支书、总支书等职。孙某某因嫌村干部的工资收入低,在担任村干部期间,承接一些乡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赚点利润。2016年初,孙某某承包建中镇凤凰社区国家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道路硬化和烟草扶贫新村示范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通过依法招投标等一系列程序才能实施和结算。孙某某因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实施这些项目,找一符合资格的建筑公司挂靠并另找二个公司参加投标,承包实施项目。孙某某通过围标实施以上项目赚得利润后,为感谢已处理的原镇财政所长熊某某和工作人员李某对其提供的帮助,于2017年、2018年春节前分别送给熊某某10万元、李某5万元。
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涉嫌行贿罪,系瓮安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另一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时发现。该院向瓮安县纪委、监察委发出“移送案件线索函”后,瓮安县纪委、监察委对孙某某立案调查,并移送瓮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黔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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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微黔南 V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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