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85后男子被起诉!发生争执,持尖刀伤人致妻子当场死亡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了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韦某某故意杀人案起诉书》(公开版)(黔南检公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韦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照顾小孩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杨某某带着小儿子韦某豪回三都县都江镇柳叠村岳母家生活,并于2018年5月14日向三都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三都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判决不准离婚。2018年8月2日,韦某某来到岳母家看望儿子,被杨某某拒绝,杨某某向韦某某说韦豪某不是韦某某的亲生儿子,双方发生争执,杨某某报警,待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韦某某带离。当晚韦某某在都江镇一旅馆住宿,次日早上韦某某在都江镇街上看到杨某某及岳母蒙佳花,韦某某就到镇上铁匠铺购买一把尖刀随身携带后再次找到杨某某,双方因要求跟小孩见面等问题发生争执。
当日16时许,杨某某跟其母亲蒙佳花在都江镇下街三岔路口李家粉店门口准备离开,韦某某提着鞋子、葡萄等物让杨某某带回家给小儿子被杨某某拒绝,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后杨某某表示小儿子不是韦某某亲生便准备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韦某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杨某某胸颈部、左侧颈部插刺两下,致使杨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他人用尖刃单刃锐器刺伤左侧颈部并刺破左侧颈内静脉导致大出血死亡。案发后,韦某某自行到三都县都江派出所投案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家庭生活矛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昌丽
2019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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