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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受贿超400万元!黔南一原国企老总获刑7年!

微黔南 2019-12-20


7月30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勇挪用公款、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由惠水法院院长唐正祥任审判长,惠水检察院检察长李明出庭支持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勇在任惠水某国资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人民币354万元出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1.274万元的茅台酒,以亲属名义在某公司入职但实际不上班而领取工资的方式收受他人人民币7万元,以借用的方式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的白色奥迪A6L小轿车一辆,总计价值人民币5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借款人分别于2014年、2015年将挪用款354万元归还国资公司,其收受白色奥迪A6L小轿车在案发前已退还,其亲属代其上交涉案款12.27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款12万余元、银行卡内人民币6万余元及白色奥迪A6L小轿车予以没收。


惠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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