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征地补偿款36万!都匀一工作人员被起诉!

微黔南 2019-12-20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了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匀检职检刑诉〔2019〕11号)。


官网截图


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贺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69*******,汉族,大学本科,原都匀市**局**大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路**小区**楼,因涉嫌贪污罪,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决定,于同年2月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都匀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都匀市政府决定修建纬八西路至厦蓉高速公路匝口的快速公路,项目所需土地由**国土所负责征收。时任**国土所**贺某甲在征地工作中结识赵某甲的女儿罗某某,并于2012年2月20日与罗登记结婚。2012年年底,贺某甲安排**国土所负责现场丈量的工作人员董某某(另案处理)以赵某甲的名义伪造了一份1.86亩耕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丈量表,其中浆砌堡坎190.7x3x2.5=1430.25立方米、花椒树152棵、梨树26棵、杨梅树是313棵。之后,董某某为了完善丈量表的应有程序,自己在丈量表“丈量人员”、“计算人员”签字栏.上假冒丈量工作人员“徐某某”和“张某甲”签字,再将伪造的丈量表分别拿给茶园村村**王某某、**组**赵某乙以及赵某甲签字。在未经包堡办事处和业主方签字的情况下,董某某分别将伪造的丈量表原件和复印件作为补偿款的兑现依据,折分在第二十二期和第二十八期进行补偿,补偿款共计362471.9元。其中第二十二期耕地补偿66960元、青苗补偿2678.4元、误工补偿651元、地上附着物补偿185932.5元、零星果木补偿11500元,共计267721.9元;第二十八期果木补偿94750元。


2012年12月份,贺某甲在得知补偿款将下发后,告知其妻罗某某,叫罗通知其母办理相关手续。罗某某遂到都匀市国土资源局用赵某甲的名字签字确认1.86亩的土地补偿款,并委托国土资源局将贺某甲伪造的1.86亩土地补偿款,发放至罗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都匀市金海岸分行以赵某甲的名义开办的银行卡中(卡号: 62170071300******) 。建设银行分六次将362471.9元补偿款打到罗某某提供的账户上,之后,罗某某和贺某甲将补偿款用于支付罗某某开办的“**音乐茶吧’及日常开支、归还欠款等。


2019年1月29日、2月21日贺某甲家属贺某乙分两次为贺某甲共退赃款362471.98元。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贺某甲在担任都匀市**局**国土所**期间,在政府修建纬八西路至厦蓉高速公路匝口快速公路的征地工作中,伙同负责现场征地丈量的工作人员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征收1.86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362471.9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38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义谦

      2019年3月15日


微黔南整理自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ATTENTION 推荐阅读

骄傲!都匀又要在全国火了!

浓烟滚滚!都匀一库房起火,内有近2吨白酒、百盒月饼…

太美了!黔南新增网红打卡地,现在去刚刚好!


编辑:微黔南 V米

责任编辑:微黔南 V晴

投稿:vqiannan@126.com

联系电话:0854-7010030 7010032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