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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真肥!两男子撬开都匀一营销中心窗户,28万被盗!

微黔南 2019-12-20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了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匀检公诉刑诉〔2018〕668号。


网站截图

   


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6********,苗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镇**村**组。2007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0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5月4日因减刑释放;2014年4月29日因盗窃被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四百元;2016年2月25日因抢夺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2月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吴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8********,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镇**组。因盗窃罪2018年8月10日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盗窃罪2008年8月1日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8年2月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检察院批决定,于2018年3月1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6日、2018年8月27日、2018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9日21时许,杨某甲(另案处理)驾驶其车牌为贵H****2的面包车载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从凯里市火牛站附近沿老路过凯里下司来到麻江县宣威镇,到麻江县宣威镇笔架村五组后,吴某乙在白某某家门口将一辆轰轰烈烈牌HL150-9R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杨某甲驾驶面包车返回凯里。2018年1月30日凌晨1时许,吴某乙驾驶盗来的摩托车载吴某甲沿麻江县宣威镇琅琊经都匀市洛邦镇翁桃、都匀市黔南大道至都匀市173附近的七星未来城营销中心。吴某乙用准备好的撬棍将七星未来城营销中心窗户撬开,两人先后进入营销中心实施盗窃,在二楼的财务室将一保险柜撬开,并将存放在保险柜里的二十八万余元人民币盗走。2018年1月30日5时30分许,吴某乙驾驶盗窃来的两轮摩托车载吴某甲到凯里市碧波镇团坡,将摩托车和作案时用的撬棍丢弃并将作案时所穿衣物烧毁。后在路边拦便车返回凯里市湾水镇碧水村三组分赃,吴某甲分得得拾叁万捌仟柒佰元。2018年1月30日10时许,吴某甲携赃款和吴某乙一起到其侄女吴某丙位于凯里市湾溪街道平茶村中寨组的家中,后吴某甲将赃款藏匿在吴某丙家外围墙里。2018年2月8日5时许,吴某甲带都匀市公安局民警到吴某丙家中取回赃款。经清点,取回的钱款金额为拾伍万叁仟柒佰元人民币。


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性鉴定,现场外西侧树林内提取的棕色钱包和吴某甲退回的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赃款上检出吴某甲的DNA,捆绑吴某甲退回的赃款的胶圈上检出七星未来城销售中心财务人员周某某及一楼大厅收银人员潘某某DNA。凯里市碧波镇团坡附近板房里的红色摩托车左侧把手和吴某甲退回的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赃款里检出吴某乙的DNA。


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轰轰烈烈牌HL15O-9R型两轮摩托车价值壹仟贰佰叁拾捌元人民币(12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及相关手续,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返还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窃摩托车发票及信息,进出账台帐及凭证,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马某某、万某某、金某某、白某某陈述,证人杨某甲、周某某,易某某、石某某、某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杨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证言,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贵祥   

             2018年11月26日    


  

微黔南整理自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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