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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独生子女20天!非独生子女10天!10月1日起云南人有陪护假了



几天前,这条新闻刷屏了↓


全国至少14地落实了

“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政策

还有4省份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据了解,截至3月22日

已有14地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政策


如今,云南的相关政策也出台了

并确定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3月27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资料图 陈飞摄

最最让人高兴的是

将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护理照料范围

由独生子女扩大到非独生子女

并增加了护理时间: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此次出台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具体从哪些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呢?

团团为大家做了梳理! 


不看望?

不行!


连续3个月未看望老人居委会书面督促看望


《条例》明确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证老年人正常的生活水平;对与其分开居住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老年人,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


※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生活上照料的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夫妻分开居住赡养。


※ 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及时送医,提供医疗费用,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不能亲自履行护理、照料义务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护理照料,并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资料图 杨峥 摄


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方面

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连续3个月未看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赡养人前往看望。


啃老?

不行!


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经济资助要求


资料图 胡良辅 摄


《条例》明确

※ 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 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 此外,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家庭成员更不得将代老年人领取的财物据为己有。


※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住房的,老年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的,应当保障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益。


※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租借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


※ 不得延迟归还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关系。


使诈?

不行!


通过讲座销售商品应老人要求7天内无理由退款


《条例》明令禁止

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举报向老年人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 金融机构应当向办理转账、汇款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提示风险,必要时对老年人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建议其成年子女或者亲属陪同。


※ 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投诉、控告、举报,实行首办责任制;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 对于经营者通过会议、讲座等方式向老年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条例》明确,老年人有权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退货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


资料图 张彤 摄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如有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性质、用途;未按照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合同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等行为的,将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患病住院子女可带薪护理


《条例》明确

※《条例》将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护理照料的范围由独生子女扩大到非独生子女,并增加了护理时间。


※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 对于拒不支付子女护理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家中没有子女怎么办?

《条例》对此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老年人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且是经济困难、失独、独生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老年人的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服务。


资料图


此外,我省明确要根据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明细社区用药目录,建立慢性病患者门诊长处方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和异地医保购药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的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


《条例》明确

※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逐步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重要

提醒


年满60周岁老年人有这些优惠或优待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可享受哪些优惠或者优待?


资料图


《条例》明确

※ 免费或者优惠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点);


※ 免费进入公共的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等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 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


※ 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老年病门诊;


※ 优先办理银行储蓄、用水、用电、用气、通信、邮政等业务;


※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设置爱心窗口、柜台,方便老年人购票、托运行李、物品;


※ 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遗嘱公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公证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 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 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和优待。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点)的,可以带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 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给予保健补助;


※ 100周岁以上的给予长寿补助,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每半年免费体检1次。


相关新闻


鼓励更多省份探索相关政策

此前,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205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有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增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人社部表示,下一步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假期增加对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随后,2018年12月28日,卫健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477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将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鼓励和支持更多省份探索实施“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让这项制度切实惠及广大独生子女家庭。


来源:云南网(ID:yunnancn)综合自春城晚报、开屏新闻、中新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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