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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治疗谁负责?医保如何报销?昆明市印发十六条工作措施

青春昆明 2024-02-12

1月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1月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解读》,解读全文如下:

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

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

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陆续印发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及配套方案。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简称“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三、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药品仍然不足的地方医保部门参照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四、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文件要求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五、关于降低新冠治疗费用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文件要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做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冠患者治疗成本。省级医保部门要结合各地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水平,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六、关于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文件要求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七、关于相关部门职责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地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昆明市印发《新阶段新冠疫情防控医保十六条工作措施》
1月6日,按照昆明市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昆明市医疗保障局针对保障医疗机构收治患者、提高群众用药可及性、减轻医疗机构救治压力、加强医保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出台了《新阶段新冠疫情防控医保十六条工作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
一、开通紧缺药品供应绿色通道。对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涉及的新冠治疗药物和医用耗材开设绿色挂网通道,做好疫情防控药品采购。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未挂网或挂网产品无法采购时,医疗机构均可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先采购、后备案。
二、住院床位加床纳入医保报销。在疫情防控新阶段下,对定点医疗机构超卫生健康部门核定住院床位加床收治的行为,视为正常床位服务纳入医保报销。
三、将部分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桑菊银翘散等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精神,将桑菊银翘散等41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甲类药品管理。
四、支持群众线上就医问诊。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线下执行相同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
五、做好新冠救治费用预拨工作。根据医院规模及收治能力,对定点医疗机构预拨20万至1500万不等预付金,已预付资金结余暂不收回,继续滚存使用;若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已用完或需要申请的,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拨付。
六、建立医保基金快审快拨机制。加快定点医药机构结算拨付,在疫情防控新阶段下,对定点医药机构发起结算申请的费用,可先结算后审核,2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七、为昆明方舱医院开辟医保联网绿色通道,实现医保直接结算,切实减轻医疗机构和患者经济负担。
八、推动发热诊室(门诊)纳入医保联网结算全覆盖。将符合条件设置发热诊室(门诊)的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疫情防控新阶段下,简化定点手续全部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管理。
九、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居民医保参保人普通门诊选点就医不再受县域限制,可跨县域选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费用,医保与医疗机构不按人头包干结算,按政策据实支付。
十、持续支持医疗机构提供住院医疗服务。实行考核付费结算办法的医疗机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住院人次增长率”和“住院费用总额增长率”不纳入考核。
十一、对村卫生室预拨药品采购周转金。根据服务人群的数量,向全市(含磨憨经合区)每个村卫生室按照1至3万元的标准预拨药品采购周转金,用于村卫生室购药周转,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备药率,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收治的能力。
十二、加快药品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拨付。在药品集采采购周期结束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省局下发的集采药品加权平均价格,按照应拨尽拨的原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集采结余留用资金的拨付。
十三、及时拨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各级医保部门按照每人每年12元的标准,及时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确保签约全科医生团队获得的报酬及时足额到位,调动全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发挥家庭医生疫情防控前哨作用。
十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调拨和配送。积极指导昆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向省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对接货源,提高应急机制效率,保证疫情相关药品和医用物资及时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要求配送企业按照《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用药目录》积极寻找替代药物,保障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十五、加大医保事项办理便捷度。充分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参保缴费、异地就医备案、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信息查询等高频医保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自助办、掌上办”全覆盖,方便参保人办理医保业务。
十六、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失能参保人员待遇。参保人可以通过服务网点提交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也可通过“昆明长护险”APP线上提交申请,经办机构及时按规定进行审核评估。取消自评定结论下达次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限制,定点服务机构为失能参保人制定护理计划后次日起即可享受护理服务。
上述工作措施执行时限根据疫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期间与国家、省级新出台文件不一致的,根据国家或省级规定执行。
来源丨综合整理自微信公众号“天府新青年”(ID:scgqtt)、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新华网、云南网编辑丨阿花校对丨石远校审丨六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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