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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醉驾,我也被拘?”……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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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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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安保义务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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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案例一中,荣某某明知飞某某饮酒,仍放任其驾车,最终导致二人均触犯刑法,承担严重后果。事实上,在面对饮酒者欲进行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时,共饮者应当担负起加以阻止的义务。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者也要对醉酒人进行游泳、剧烈运动等行为加以劝阻。如若未进行阻止,以致发生意外,共饮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饮酒过程中,若共饮者采取“不喝就是看不起我”或“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语刺激或变相威胁的方式逼迫他人喝酒,或在对方已经喝醉,神志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故意灌酒,强迫其饮酒,那么对于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劝酒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若共饮者明知对方存在酒精过敏的特殊体质、或其患有心脏病、心肌梗塞等不能饮酒的疾病,或已服用头孢等与酒精共饮会发生中毒的药物等特殊情况,仍劝其喝酒,最终诱发疾病,或引起中毒等,劝酒人应当对后果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饮酒之后,醉酒者往往无法自控,神志不清,严重者甚至会出现意识模糊、呕吐严重等症状,此时若纵容其独自行动,很可能发生“酒后跌伤”、“呕吐物窒息”等危险。此时,共饮者负有对醉酒者进行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应当保证醉酒者安全到家,或将其及时送医。如若共饮者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目的地,此时出现意外,共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