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第一天!果然来真的了!上海市的“第一张罚单”开出来了……
今天是《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的首日,面对“大考”,上海做得如何?上午,上海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总队对商圈的酒店、商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天全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共检查各类单位4216家,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623起,依法立案查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20起。上海宏安瑞士大酒店收到了条例实施后的首张责令改正通知书。若拒不改正,将处以罚款5000-50000元罚款。
上午9点,曹杨街道城管中队组织力量对已责令整改的单位进行复查,在检查中发现中山北路沿街一家奶茶铺仍存在干湿垃圾混装情况,执法人员当即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依法对该商铺予以当场处罚,成为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的首例处罚。
回归正题,除了垃圾如何分,
大家都非常关心
如果不分类,怎么罚?罚多少?
现在细则来啦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今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
个人若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那么什么情况算“拒不改正”?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多少由哪些因素决定?
近期,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出台了《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两份文件,对市民关心的热点进行了阐述。
城管可对
10类违法行为
依法行政处罚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对以下10类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
(二)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
(三)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
(四)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
(五)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
(六)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七)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
(八)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
(九)处置单位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
(十)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
★ 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
★ 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
★ 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
★ 30日内被发现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
★ 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
★ 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复查的;
★ 城管执法部门复查发现仍有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行为的。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垃圾分类的违法认定主要以现场笔录、录像资料、取证照片为主,比如——
★ 垃圾厢房和单位安装的监控探头视频;
★ 居民、志愿者、物业拍下的照片和视频或者证言等;
执法部门会审查判断,孤证不能定案,只有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行。
游客在上海
不垃圾分类也要罚
此外,《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属地原则。任何人只要进入上海的行政区域,都要遵守,游客和外国人也不例外哦~
一些人旅游时喜欢在公共场所边走边吃随手买来的特色小吃,那么,吃剩的食物该怎么办?
用过的纸巾、塑料袋、一次性餐具,扔到干垃圾桶;
倒掉液体的饮料瓶、废塑料、废纸塑铝复合包装,扔可回收物箱;
果蔬肉类等等湿垃圾,要带到有湿垃圾桶的地方再扔。
不过也不用担心:一些餐饮业态较多的商业区或旅游景区,会在路边等公共场所增设湿垃圾桶。来上海游玩的时候,注意一下身边的垃圾桶标识,记得垃圾正确分类即可。
最近还流行一张图,随身便携款垃圾桶,供大家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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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源 | 东方网、劳动报、新民晚报
编辑 | 长宁区融媒体中心 吴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