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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开始报名!长宁区招聘93名社区工作者

上海长宁 2022-07-07

长宁区2022年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公告出炉,此次共招聘93名社区工作者,全部岗位均向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开放,其中面向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54人。符合条件的你赶紧来报名吧!报名时间:2022年6月20日9:00至6月24日16:00。


长宁区2022年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岗位简章


(点击查看大图)


招聘方式和岗位

长宁区2022年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考试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招聘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3名社区工作者,全部岗位均向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开放(其中面向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54人)。


招聘对象和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社区工作,善于开展群众工作,具有为民服务精神。


2、本市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及上海户籍的外省市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且无社保缴纳记录,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非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具有上海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人员。


3、具有大专(高职)及以上文化程度。


4、女性报考年龄为4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就业年龄段人员;男性报考年龄为50周岁以下(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就业年龄段人员。


5、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岗位资格条件、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岗位要求及报考条件详见《长宁区2022年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岗位简章》。


报名

1、 报名时间:2022年6月20日9:00至6月24日16:00。 


2、本次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http://www.ecloudexam.com。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和拟报考岗位的要求,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3、招聘单位对报考对象进行网上资格初审。报名系统显示“初审通过”的,视为报名有效,且不能改报其他岗位。请考生自行关注报考状态,初审不通过的及时改报其他岗位或完善个人报名信息,否则视作报名无效。


4、报考人员须如实填写《长宁区2022年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报名表》,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须正确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格式:gif、jpg、jpeg、bmp、png,图片大小:200KB以内,高度大于等于210像素,宽度大于等于150像素)。报名表上手机号码准确无误且保持畅通,如因考生原因错过重要考试通知,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5、本次招聘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填写的个人信息材料和提供照片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填报信息不实的,将随时取消报考资格。考试不收取报名考务费。


笔试

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总体情况,决定笔试形式和时间,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面试

笔试成绩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且进入各岗位规定面试比例的考生,经资格审核通过方可进入面试。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时间等事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请保持手机畅通。当出现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情况,招聘单位可根据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未进入面试的考生不再通知。


招聘单位按照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进入体检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体检、考察和公示

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按要求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通过考察后,拟录用人员名单将分批在“上海长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hcn.gov.cn/rsj)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考生在体检、考察环节未通过或自愿放弃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补充招聘

全区统一集中招聘工作结束后,招聘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且未被任一街镇录取的考生中开展补充招聘工作。所有考生的笔试成绩自下一次长宁区统一集中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公告发布之日起自动失效。


疫情防控要求

在本次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可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其他

政策咨询:《长宁区2022年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咨询电话一览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22050755 顾老师

监督电话:22050702 林老师

技术咨询:65564545转8232(郁老师)

咨询时间:考试报名期间9:00-11:00、13:30-16:30(周末、法定假期除外)



长宁区2022年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

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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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人员的具体对象如何理解?

答:凡是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且符合招聘简章中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招聘对象中“应届毕业生”是指2022年上海市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及上海户籍的外省市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且无社保缴纳记录,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被录用,需在招聘单位办理聘用手续时保持无社保缴纳记录状态。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的考生身份均为“非应届”,报考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且符合岗位资格条件方可报考。

 

二、报考人员年龄的计算方法?

答:报考人员年龄要求如为“女性年龄45周岁以下”,这个条件是指1977年1月1日之后出生,以此类推。

 

三、填写考试报名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考试报名表中的项目,都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地填写。

(二)关于“居住证”的填写说明:外省市户籍持本市居住证人员必须完整填写居住证号码、居住证年限和居住证积分有效期以及居住证积分。

(三)报考者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填写报名表时政治面貌一栏选择“中共党员”。

(四)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报考人员实际工作年限应按截止日期实足计算,以往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五)在报考时已辞职的人员,必须在“现工作单位”栏填写“待业”字样。

(六)外省市户籍在上海高校就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户口保留在学校集体户口的,不属上海常住户口。

(七)关于工作经历的填写自高中以后开始,尽量全面列举,不要遗漏、隐瞒。

(八)家庭主要关系指所有直系亲属。

 

四、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报名前,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聘相关文件,确定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其次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一寸电子证件照片,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表,上传照片。


五、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聘相关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报考,一经系统确认后,不得改报。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个人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面试前将进行资格审核。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四)考生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原件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五)每张身份证对应一个系统注册手机号。

(六)考生应按时按要求自行打印下载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六、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有无指定考试用书?

答:本次考试不组织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社会上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七、本次笔试如何安排?

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总体情况,决定笔试形式和时间,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笔试成绩由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

 

八、本次如何确定面试人员及通知方式?

答:笔试成绩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且进入各岗位规定面试比例的考生,经资格审核通过方可进入面试。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时间等事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请保持手机畅通。当出现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情况,招聘单位可根据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未进入面试的考生不再通知。

 

九、参加资格审核考生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参加资格审核的考生需要准备好岗位简章要求的证件、证书和复印件(复印件每页本人签名)。

工作经历证明一般为社保缴费记录,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需出具劳动合同、单位工作经历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等有效工作经历证明。

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的考生应出具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定机构证明。

居住证和积分单必须同时都在有效期内,居住证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具体以招聘单位通知为准。

 

十、面试结果的通知方式?

面试合格考生由招聘单位负责通知。未合格考生不再通知。

 

十一、对提供的报考信息不实如何处理?

答:凡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骗取报考资格的,即取消考试资格,并将失信情况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十二、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在本次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可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考生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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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于区人社局

文字:吴佳倩

编辑:李冰倩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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