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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还原枪杀现场!这部纪录片,每个人都应该看

三秦青年 2020-02-12



 小青说 

 日本电视台于5月14日播出了南京大屠杀的调查纪录片《南京事件2——检验历史修正主义》。纪录片中,日本士兵描述了在1937年12月16、17日是如何杀害中国俘虏的事实,承认当时杀死数万中国人。并用CG计算机动画还原了令人心痛的枪杀现场。这部纪录片,每个人都应该看看……


  这部纪录片,每个人都应该看看。

5分钟视频片段↓↓↓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s0654r3lz8u&width=500&height=375&auto=0

来源:环球时报


铁证如山!日本士兵承认南京大屠杀,CG技术还原枪杀现场


  5月14日,日本电视台(NTV)播出了时长约45分钟的南京大屠杀调查纪录片。


  该片以制作组花费近四年时间从中日两国搜集到的一手历史资料为基础,驳斥了试图否认或篡改大屠杀史实的历史修正主义。


纪录片片头


  纪录片中,日本士兵描述了在1937年12月16、17日是如何杀害中国俘虏的事实,承认当时杀死数万中国人。并用CG计算机动画还原了令人心痛的枪杀现场。


  据描述,俘虏们双手被绑在身后,面对着扬子江而坐。随着响起的哨声……



  日本士兵回忆:就任我们开枪扫射,重机关枪1分钟能发600发子弹,连续扫射了15到20分钟……弹药箱都(打)空了。”



  “为了不被射中,他们一个又一个地往人堆上爬,人群堆起来有3米高。”



  扫射结束后,拿着机枪和刺刀的士兵们走向俘虏群中,拿着刺刀往尸体上刺去。



  之后便是处理这无数具尸体——


  “(尸体)扔进了扬子江里。原先只有十多人的时候,还能随着江水流动,等到几百人、几千人的时候就都流不动了,阻塞住了。”



网友:看得浑身发抖…


  视频中还原的历史画面让网友看得难过。



  近两年来,日本国内试图否定或者美化包括南京大屠杀在内的历史罪行的声音似乎越来越刺耳。这部正视历史的纪录片,赢得了网友的尊重。



  身为中国人,更应该铭记这段历史。



  本片播出后,在日本观众中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有网友表示,认清历史只是第一步,而把反思转化为阻止战争再次发生的力量则是每个人的使命。


  如今,日本右翼对于这段历史仍然存在很多的错误认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张建军表示,日方能拍摄并播出这样的记录片他们非常欢迎,也希望有更多的捍卫历史真相、传播历史真相的纪录片或者其他作品出现。


  “我们倡导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此之前,我们应当首先建立认知共同体,首先需要对南京大屠杀这段历史有着共同的认识。这部纪录片的播放,对于建立历史认知共同体有着积极的作用。”张建军说。


NHK曾两度播出揭露731部队罪行的纪录片


  其实,这并不是日本电视台第一次播放反省战争的节目内容。


  当地时间2017年8月13日晚,日本NHK电视台播出了一期带有反思意味的专题片,叫《731部队的真相》。


  这部专题片首次公开了包括关东军军医部长在内的一大批731部队成员当年有关从事细菌武器研究和进行活人人体实验的认罪录音,完整地还原了当年731部队如何制造毒气弹,如何进行人体实验的滔天罪行。 


NHK纪录片中公布的731部队合影


来听一听首次公开的731部队的认罪录音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a0537aclrsg&width=500&height=375&auto=0

来源:央视新闻

  

  纪录片素材很多来自苏联对日本关东军战犯的庭审录音。


日本关东军军医部长承认进行人体实验


731部队队员承认将糜烂性毒气用于人体实验


  通过对长达20小时的庭审语音记录的挖掘,以及从指导者到下层士兵提供的证言分析,该纪录片揭露了日本军队的领导层,是如何以国防和国家利益为借口,展开细菌武器的开发工作,而中国和苏联民众又是如何被当成“实验材料”的残酷事实。


纪录片中的许多庭审录音,均为第一次在日本媒体上公开


  今年1月21日晚间,日本广播协会电视台NHK播出了纪录片《731部队——人体实验是这样展开的》。


  新的纪录片采访到了“731部队”军人的家属,让他们首次听到了战犯承认罪行的录音。

战犯柄泽十三夫的长女:虽然那样的事情真的发生了,但真的太难以想象了,太令人震惊了。


  这部再揭日军罪行的纪录片播出后,日本网友反应强烈。


日本网友:正在看这部纪录片。日本人应该了解这段历史,历史课上关于近现代史的部分应该再多些内容,中学的教科书里,最起码要提到“731部队”的名字啊。


日本网友:现在NHK正在播讲“731部队”的纪录片,节目内容实在是太残酷。可这却是现实中发生过的事啊。


日本网友:这个节目揭穿了那些不愿意面对历史事实的日本政客。德国政府能做到正视历史、吸取教训,并且重新获得了世界的信赖,日本也应该好好学学。


  它们多少说明在今天的日本社会,承认历史仍然是主流的共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建立在细致考证之上且面向大众的节目也证明了,在一个开放的公共领域中进行基于事实的理性讨论仍然是今天这个充斥着“虚假新闻”的时代里通向真理的不二选择。


是“精日”没什么?太荒谬!


沉痛的历史历历在目,

国人们还在为揭日军罪行而努力,

而有些人却已然忘记了历史,

公开宣扬不爱国言论,

甚至成为一名“精日”!


  近日,国内某手机厂商的CEO火了,但是靠的不是创新科技产品,而是内心对日本的“爱”。


  这位CEO在社交网络上屡次发布有关言论,称中国人为“支那”,称自己是棒裔中国人,并多次表达对日本的向往与热爱。


  对此,他称自己的言论“远不如我年轻时的偶像鲁迅来得激烈”。


  这样的行径,引来网友的争议。目前,一些言论已经从他的社交网络上“消失”,但互联网是有记忆的,网友的截图记录着他过往的种种。

 ▲网友截图。该名CEO称:今天终于站到了日本的土地上,看起来一切都是完美的,远胜我的另一个精神故乡美帝,太君威武,我死也瞑目了。


▲网友截图。该名CEO称晒出一张中餐馆店面,称这样的民族到全世界开的都是低端店。


  网友表示,原来无感,现在反感!不挖不知道啊。



  5月12日,面对舆论压力,该名CEO发表千字长文,他表示,看来大家都不容易,我自己也借此澄清一下关于“汉奸”、“精日”的谣言。


该名CEO在回应中的观点如下:


①我不是精日。虽然我觉得即便是也没什么,但我凑巧不是。


②我不是汉奸。我也不会卖国,我是一个有原则的人。另外,我也不是自费汉奸,我身价非常高,而且是一个很精明的生意人。


③我是一个中国人,我不为此自豪,也不为此自卑,我只是凑巧是一个中国人。


④虽然我爱的人里,中国人最多,但我不是一个爱国主义者。



《宪法》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 网友表示:公开宣扬不爱国,作为网络大V,不能没有底线。


  “精日”是“精神日本人”的简称。这些人,崇拜日本达到了仇视中国人民、仇视中华民族,甚至以身为中国人为耻的地步;他们将日本视为“理想国”,甚至不遗余力地为日本军国主义的累累罪行“洗地”。


  我们来看看近些年见诸报端的“精日”都干过什么——


  2018年4月,网民“洁洁良”参加相关活动时,因不满现场留下大量垃圾,评论“恶臭你支”。当网友指出其言论不当后,“洁洁良”变本加厉,拒不删帖。

网民“洁洁良”微博

  2017年“八·一三”淞沪抗战纪念日前夕,四名男子身穿二战日军制服在上海四行仓库抗战纪念馆前合影。

上海四行仓库抗战纪念馆

  2018年2月,两名男子身着侵华日军军装在南京紫金山抗战遗址前摆拍合影。其中一人手持军刀,一人手持带刺刀步枪,枪上挂着写有二战时日军用语字样的白底红日旗。

  这些事实面前,“精日”分子的真实面目已无需多言。作为一名中国人、一名知名企业家,故作“宽容”地大谈“精日”也“没什么”,不知道原则立场何在?良心真的不会痛吗?

民族尊严不容践踏!


  欲灭其国,先毁其史。对于这些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第六条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七条 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军队有关单位管理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开放。


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一条 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条 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保护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自:人民日报)

  没有国,哪有家。无论在哪一个国度,爱国主义都是核心价值,爱国主义教育都是重中之重。一个人,没有国家概念,不知道自己是谁,也就丢掉了最基本、最起码的身份认知和价值观念。


  有爱国的国民在,有大家的奋斗在,不完美的中国终会补齐自己的短板,屹立于世界。


铭记历史,警钟长鸣!


有人问,南京大屠杀与你我有什么关系?

这段历史,与你我的过去和未来勾连

经历的伤痛和不屈的抗争会时刻提醒我们

这强大,来之不易

这和平,来之不易



对成长于和平年代的我们来说,

牢记这段80年前的历史

有什么意义?


仔细回想,

多年前这位少年的一番话,

或许是最好的回答。



勿忘国耻!振兴中华!



陕西共青团新媒体中心综合: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动图制作&整理编辑:朱健斌)综合自澎湃新闻(ID:thepapernews )、环球时报、梨视频、现代快报、央视新闻(ID:cctvnewscenter)、观察者网、人民日报(ID:rmrbwx)、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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