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痛批!代孕,为什么不能被开放?
共青团中央也发声:拒绝非法代孕!
人民法院报点名提醒:我国明确禁止代孕行为。
一旦施行代孕,那么就会遇到很多伦理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比如,如果是传统代孕,孩子和代孕母亲间是有遗传学联系的,反倒是和法律上的母亲没有任何关系,这个法律上的母亲,更像是「后妈」。
有代孕需求的家庭,他们真正的需求,可能不是简单的想要一个孩子,而是想组建一个完整的家庭。而通过代孕解决生育问题的方法,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真正满足这种家庭所带来的情感寄托,这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而不管是怎样形式的代孕,从代孕母亲的角度,她经历了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变成了别人的孩子,这种感情上的障碍也需要克服。(甚至有些夫妻在代孕过程中对「代孕母亲」或「精子来源父亲」产生情感上的变化,破坏原本的家庭和谐关系。)
从国外经验来看,像俄罗斯、印度,以及美国一些开放商业化代孕的州,都会存在所谓「生育旅游」(Fertilitytourism)的现象,就是一些禁止代孕的国家地区的家庭,到这些地方去寻求代孕服务,甚至有的地方还形成产业化。
例如被称为「婴儿工厂」的印度,截至2012年,每年在印度出生的代孕婴儿达到25000个。联合国在2012年7月发布的一项研究中估计,印度每年的代孕业务收入超过4亿美元。
这样巨大的产业背后,到底是拯救了更多想要生育的家庭,还是制造了更多的伦理悲剧,很难被衡量。
代孕,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生育方式为委托方生育孩子的行为,俗称“借腹生子”。
目前,各国对于代孕的态度各不相同。法国、瑞士、德国等国家禁止代孕;在英国,非商业性质的代孕属于合法行为;美国则有26个州对代孕有不同程度的法律认可。
在我国,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辅助生殖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精子库办法》),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为保证胚胎植入成功率,代孕者要不断地打针吃药,甚至每三、四个月就要尝试一次;包生男孩代孕者怀上女孩要被强行打胎!胎儿如存缺陷,甚至会发生弃婴……
相关职能部门要让大家知道,无论是求孕方、代孕方甚至代孕机构,都面临多重法律风险。即使签订了代孕协议,任何一方反悔,另一方都难以维权;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可能因为协议无效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代孕黑产”隐患重重,它像常出现在妇产科医院厕所门板上的小广告一样屡铲不掉,由代孕引发的种种伦理问题、健康隐患、法律风险亟待被重视,管理部门对“代孕黑产”的打击迫在眉睫。依据目前条文,只能对正规的医生和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而对于网站和黑中介,则没有执法依据,违法成本过低,应推动立法完善,加大对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要治理“代孕黑产”问题,还要堵疏结合,正视失独家庭、缺乏生育能力等特定人群的正当需求,在完善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的前提条件下,由具备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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